关于沈阳市皇姑区万佳开心副食店不合格香蕉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10月8日),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沈阳市皇姑区万佳开心副食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6月24日,在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沈阳市皇姑区万佳开心副食店经销的香蕉一个批次被抽样样品经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腈苯唑项目单项判定不合格。该批次香蕉为沈阳市皇姑区万佳开心副食店从沈阳市大东区绘农精品水果商行购进,购进日期:2021年6月20日,数量:65千克。
(二)2021年7月23日,我局北塔所在收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BGSP2106585)后,立即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的程序对当事人及涉案产品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20日,从沈阳市大东区绘农精品水果商行(经营场所位于沈阳八家子水果批发市场)购进香蕉,共65千克。购进单价5.13元/千克,合计金额333.55元;销售单价5.78元/千克、5.98元/千克不等。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购进的香蕉已全部售出,销货款合计378.61元,获利45.06元。
当事人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香蕉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和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香蕉的行为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期间,能如实说明被抽样样品进货来源、提供进货单据、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积极主动配合核查处置部门调查相关事实,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香蕉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免于行政处罚(沈皇市监处字〔 2021 〕第096号)。
(三)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塔所在核查处置过程中已依法监督经营单位采取召回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同时,要求经营企业认真梳理进货渠道,把好所售商品产品质量关,健全食品安全制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时刻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