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皇姑区团委预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沈阳市皇姑区团委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沈阳市皇姑区团委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 收支总表
二、 部门预算收入总表
三、 部门预算支出总表
四、 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表
七、 政府性基金表
八、 “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沈阳市皇姑区团委 2017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沈阳市皇姑区团委概况
一、主要职责
共青团皇姑区委员会是区委领导下的群众团体组织,负责加强全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做好全区基层团队的组织建设工作,开展适合于青少年发展的各项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青少年健康成才,努力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为皇姑的繁荣和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1.领导全区共青团工作,在区委的领导下,根据团市委的要求,制定全区共青团工作的任务和计划;指导、检查和督促区属各单位团的工作、组织交流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典型;筹备、召开皇姑区团代会、代表会议和工作会议。
2.调查、分析本区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青年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向区委、团市委报告,沟通工作情况;研究青年工作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为区委和团市委制定有关青年工作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3.加强和改进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广泛进行党的基本纲领、基本路线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团员青年的思想素质和道德素质。
4.代表和维护团员青年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团员青年服务,关心青年利益,保护青年合法权益,为青少年学习、工作、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强与人大、政协、政府的联系,在社会协商和社会监督的工作中,反映青年的愿望与要求,发挥共青团组织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5.加强团的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负责建立、健全区属基层单位团的组织机构、领导班子,协助区委和基层党组织管理考核,培训基层团队干部,规范团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抓好机关的自身建设;加强和改进团干部的工作作风,做好“双推”工作,全力向党政部门推荐和输送优秀团队干部。
6.积极探索凝聚、培养和举荐优秀青年人才的工作体系和机制。充分发挥团组织优势,鼓励广大青年主动学习、自觉成才,建立人才资源信息网络系统,采集、储备优秀青年人才信息,为我区青年人才资源的开发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7. 受党的委托,加强对全区少先队工作的领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合作,不断优化我区少先队工作的政策环境,深入实施“中国少年雏鹰行动”,大力推进少先队实践体验教育,规范少先队基础建设工作。
8.积极加强对学联工作的指导,帮助学生干部坚定政治信念,引导基层学生会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做好对学联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
9.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关心青少年全面成才,积极引导广大青少年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广泛开展文艺体育活动,开展学理论、学科学、学文化活动,全面提高青少年文明素质。
10.认真完成区委和团市委等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沈阳市皇姑区团委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沈阳市皇姑区团委本级
第二部分预算公开表
(详见***1)
第三部分 沈阳市皇姑区团委2017年部门预算
情况说明
一、关于沈阳市皇姑区团委2017年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沈阳市皇姑区团委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2017年收支总预算30万元。
二、关于沈阳市皇姑区团委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2017年预算数比2016年预算数增加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比2016年预算数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比2016年增加0万元,主要是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4.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拨款”、“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外的收入。
5.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审核人:孟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