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每年3月1日到6月20日为我市的野外禁火期。禁火期内在林地和草地周边及高速公路两侧、铁路两侧、耕地、荒地等火灾危险地区严禁烧荒、烧纸、吸烟等野外用火行为。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生产性用火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生产性用火经批准的,用火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落实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建立村民消防队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违规野外用火的应当及时制止。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沈阳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沈阳市公安局
二○○九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