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积极落实疫情期间社会保险政策
疫情期间,县人社局根据上级部门的各项文件要求,及时为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核定业务,落实上级部门发布社会保险费延缴及减免的相关政策。
1、积极宣传人社部[2020]11号文件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通过“春风行动”、微信群及大厅公告等方式将上述文件、操作流程及时传达给各参保单位,保障各参保单位的合法权益。
2、推行“不见面”服务,防疫、业务办理两不误。参保单位和人员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电子邮箱和电话联系等非接触式服务,办理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申报缴费、个人权益查询等业务。参保单位通过网上自助申报,或将申报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的方式,传递所办业务的要件信息,业务科室及时办理各项业务。
3、允许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退休申请等各项逾期办理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权益;补办退休业务的,在审核下月起补发养老保险待遇;各项业务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配合企业和税务部门延长社会保险费征收期。中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自行确认后向税务部门申报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的中小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报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
4、配合税务部门对企业应缴社会保险费进行核定,核定后企业到税务部门按照要求进行社会保险费减免申报并缴纳减免政策之外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完成后,税务部门将企业申报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缴费额等传递给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根据《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且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或受疫情影响3个月仍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且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社会保险费,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5、对于企业已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确定减免部分金额及退费数据,县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收到税务部门传送的退费数据后从速从快上市社保中心请款,待相关款项到账后第一时间将保费退还至企业账户。
6、政策执行期结束后,县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将配合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对享受免征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稽核、检查,发现有瞒报、虚报、漏报情形的,要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