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县政府信息综合楼西北角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经县政府决定拟对政府信息综合楼西北角区域内集体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为确保被征收人的利益不受侵犯,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令)、《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鞍政办[2019]1号),《关于印发
二、征收范围
经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地[2006] 280号)批准,共计征收集体土地8.5826公顷。本次征收位置东至县政府,南至公安局楼后,西至供销社楼东侧,北至玉润小区。(详见规划图)
三、征收时间
本方案公示时间为期1个月,征收时间为期3个月。
四、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鞍政办[2019]1号)文件规定,阜昌街道办事处宏明社区为Ⅰ类区片,区片综合地价为6万元/亩。根据阜昌街道办事处实际补偿情况,执行补偿标准为农用地9万元/亩,建设用地6万元/亩(宅基地为6万元/亩),未利用地4.8万元/亩。
2、社保安置
此次征收占用耕地的,按照《关于印发
五、房屋动迁基本原则
1、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2、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通过协商达成书面补偿协议。
六、房屋补偿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一)产权调换
1、要求产权调换的对有照住宅房屋实行“动一还一”,同时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的,每户奖励10㎡,不找差价,超过搬迁期限的一律不予奖励。
2、征收违章建筑和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县集体土地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然资源局、住建局、阜昌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对无照房屋进行认定。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无照房屋按相应政策安置。
(1)、有土地使用手续独门独院长期在此居住的唯一住房。人均居住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檐高在2.2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具备独立生活条件的,经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共同研究认定,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可以按有照房屋安置。
(2)、有土地使用证,无房屋产权证,一个院内有两户以上房屋,且唯一住房本人长期居住,有区域内户口,房屋檐高在2.2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具备独立生活条件的,经镇(区)、社区、房产部门认定后,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征收专题会讨论决定后,给予公租房安置。
(3)、由政府民政等部门援建的房屋,因各种原因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有确切证明材料的,应按有照房屋补偿。
3、普查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在宅基地上抢栽的各类植物不予补偿。
4、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按国家和本地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按协议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部门办理提存。实行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5、对于低保户、困难户、残疾户等特殊群体,镇(区)、社区认定确系困难,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给予一万元补助。
对于唯一有照的房屋,原房屋面积及各项附属物补偿折算后,不足46平方米的房屋,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无偿补到46平方米,奖励面积另算;享受唯一住宅,无偿补到46平方米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不奖励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用房保障。
6、具有一个所有权证,3间以上(含3间)的连脊住宅平房,所有权人与其父母或子女分别立户,房屋具备独立生活条件并按自然间生活的,可以分别奖励,连脊住宅房出租或改变用途的不予分户补偿。
7、过渡期房租补助每户每月按有照面积5元/平方米标准补助,不足400元/每月按400元/每月计算。过渡期为18个月,房租补助按实发生,回迁一次性结清,超出回迁规定时间房租补助费加倍补偿。选择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补偿(每月400元)。搬家补助费每户800元。有线电视380元、电话迁移200元,空调拆除安装费200元,太阳能拆除安装费200元;三相电安装拆除费(根据供电公司新规2019年9月1日后免费安装三项电,因此不予补偿;以前安装的按照原来规定执行),电脑网络安装拆除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8、回迁楼安置在政府统一采购的回迁楼。
9、要求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证面积加奖励10平方米后,原则上应就近上靠选择户型,增加面积20平方米以内按政府采购价结算,再超出按市场价结算;平房动迁安置在电梯楼上的,每户给予套型补助5平方米,多层动迁安置在电梯楼上的,每户补助公摊面积差(以房产测绘为准),公摊面积差小于5㎡按5㎡计算。
10、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后,交房时要保证旧房的房屋门、窗、户、壁齐全,任何住房不得有缺损,如有缺损,将依据评估从补偿中扣除,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归征收单位所有。
11、征收产权证上标明非住宅的房屋(商业、商服、厂房、仓库、公交等),按照产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进行安置和补偿。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为辅。产权调换的动一还一,按规定结清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按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补偿价格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确定。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10%一次性补偿,如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收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生产、经营者依法承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且承租合同未到期的房屋被征收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依照生产经营者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无约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将生产经营者的停产停业损失直接补偿给生产经营者。
给予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书或有效的批准手续,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用途。
(2)、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近一年内纳税记录;
(3)、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按规定执行。
用合法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均按照产权证标明的房屋的使用性质进行安置。在规定的征收时间内,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有营业执照,按照核定的在册职工人数,以上一年县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标准,一次性付给3个月补助费。没有营业执照不予补偿。
(二)、货币补偿
1、征收合法产权房屋,由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确定价格。货币补偿的有照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低于3800元/㎡的,按照3800元/㎡予以补偿。有照房屋评估价格高于3800元/㎡的按照评估价执行。(要求货币补偿户不享受奖励面积待遇)。
2、附属设施,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场现行价格,按评估价补偿。
3、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费800元;有线电视安装费380元;电话迁移费200元;空调拆除安装费200元;太阳能拆除安装费200元;三相电及电脑网络拆除安装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4、付款时间:《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交出房照、土地使用证,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相关手续,在办理交房手续当日一次性结清房屋征收补偿款。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设施归征收单位所有。
5、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补偿(每月400元)。
6、对于低保户、困难户、残疾户等特殊群体,镇(区)、社区认定确系困难,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给予一万元补助。
七、附属物及树木补偿
1、房屋附属物补偿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补偿。
2、林木、树木(含果树)补偿按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补偿。
3、青苗补偿费只限于经营大田作物,根据阜昌街道办事处几年来实际补偿情况,裸地补偿3000元/亩,大棚补偿5000元/亩,经营果树、花卉、苗木及建造构筑物等一律不给予青苗补偿。
4、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新增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八、其他
1、拒绝、延迟搬迁,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者,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程序,由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奖励方法
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在征收开始后15个工作日内达成征收协议的每户奖励8000元,第16日至30日奖励5000元,超过30个工作日达成协议的没有额外奖励。
九、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本方案自2020年8月6日开始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请被征收人在30日内向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或阜昌街道办事处书面反馈意见,征收方案有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请以书面形式反馈,规定期限内无书面反馈意见,视为没有异议。
阜昌街道办事处:0412-7858216
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电话:0412-7800891
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