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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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0日发表
第18号
2012年2月9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4月16日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2月9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二、《鞍山市兵役工作条例》;
三、《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四、《鞍山市禁毒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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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03:24:33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