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含人事信息)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宝安采石场采矿权评估报告公示
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宝安采石场采矿权
摘要
辽鑫采字[2011]第1016号
辽宁地鑫源土地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受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对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宝安采石场采矿权按法定程序进行评估,出具了采矿权评估报告,现就采矿权评估报告内容摘要如下:
评估机构:辽宁地鑫源土地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评估委托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人: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宝安采石场;
评估对象: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宝安采石场采矿权;
评估目的:为国家有偿出让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宝安采石场采矿权提供公平、合理的价值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1年4月30日;
评估方法:收入权益法;
评估范围:矿区范围由4个拐点圈定,开采深度400-220米标高,矿区面积0.5585平方公里。
评估计算年限:4.00年(即2011年5月~2015年4月)
本次评估用于计算价款的可采储量:5.33万立方米;
本次评估补缴价款(2010年6月1日~2011年4月30日)的可采储量:1.22万立方米;
评估结果: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宝安采石场采矿权价款10.99万元(即8.94+2.05),大写人民币拾万零玖仟玖佰元整。
其中:本次评估(2011年5月~2015年4月)采矿权价款8.94万元;
补缴(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采矿权价款为2.05万元。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即从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此评估结果无效,需重新进行评估。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有关机关审查而作,不得用于其它目的。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人所有,未经委托人及本公司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依据法律须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本公司对委托人所提供给的信息中的任何错误或遗漏不承担责任,并对由此引起的投资或其它财务决定或行为导致的任何后果也不承担责任。
委托人审阅了本报告以检查是否存在任何事实错误或遗漏,本公司评估人员任何已发现的事实错误或遗漏都已在本报告中做出了适当修改。
重要提示:
以上内容摘自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宝安采石场采矿权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该采矿权评估报告全文。
法定代表人: | 宋鸿伟 | (签名) |
项目负责人: | 施中爽 |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名) |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 | 施中爽(签名) | |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 | 蒋有义(签名) |
辽宁地鑫源土地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2011年6月2日
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宝安采石场采矿权
评估报告目录
正文:
1.评估机构概况 1
2.评估委托人 1
3.采矿权人概况 1
4.矿业权以往评估史 2
5.评估目的 2
6.评估对象和范围 2
7.评估基准日 2
8.评估依据 2
8.1 法律法规依据 3
8.2 评估准则 4
8.3 经济行为依据 4
8.4 权属依据 4
8.5 引用的专业报告 4
8.6 其它资料 4
9.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概况 5
9.1 矿区位置与交通 5
9.2 自然地理及经济概况 5
9.3 地质工作概况 5
9.4 矿区地质概况 6
9.5 矿产资源概况 6
9.6 开采技术条件 6
9.7 矿山开发利用现状 7
10.评估实施过程 7
11.评估方法 8
12.评估指标和参数 8
12.1 评估所依据资料评述 8
12.2 保有资源储量 9
12.3 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9
12.4 采矿方案 9
12.5 产品方案 9
12.6 采矿技术指标 9
12.7 可采储量 9
12.8 生产规模 10
12.9 矿山服务年限 10
12.10 评估计算年限 11
13.经济参数的选取和计算 11
13.1 销售价格的确定 11
13.2 销售收入 11
13.3 采矿权权益系数 11
13.4 折现率 11
14.评估假设 12
15.评估结论 12
15.4 评估结果 13
16.特别事项说明 13
17.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14
18.评估报告出具日期 16
19.评估责任人 16
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宝安采石场采矿权
评估报告
辽鑫采字[2011]第1016号
辽宁地鑫源土地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宽甸满族自治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委托,对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宝安采石场采矿权按法定程序进行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1.评估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辽宁地鑫源土地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7号(东煤地质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宋鸿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210***********6;
探矿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国土资源部矿权评资[2008]002号。
2.评估委托人
委托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地址:宽甸镇鸭绿江大街。
3.采矿权人概况
采矿权人:周宝安;
注册地址:红石砬子镇小长甸子村;
注册号:210***********8;
经济类型:私营独资企业;
经营范围及方式:花岗岩石开采。
4.矿业权以往评估史
由于委托方及采矿权人现无法提供历次采矿权出让的详细资料,因此无法准确对以往出让过程等予以详细描述。
5.评估目的
国家拟有偿出让国家出资勘查的“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宝安采石场”采矿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对该采矿权进行评估,本次评估即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为评估委托人提供“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宝安采石场采矿权”公平、合理的价值参考意见。
6.评估对象和范围
评估对象: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宝安采石场采矿权。
评估范围:《采矿许可证》(证号:C2106***********0025607)载明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为建筑用辉绿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有效期限:2011年4月30日至2011年10月31日;开采深度由400米至220米标高,矿区面积0.5585平方公里,矿区范围由4个拐点圈定,其拐点平面直角坐标如下:
点号 | X坐标 | Y坐标 |
1 | 4499683.708 | 42411587.257 |
2 | 4499683.633 | 42412339.231 |
3 | 4499026.672 | 42412339.225 |
4 | 4499026.732 | 42411391.263 |
评估范围为上述矿区范围,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范围内未设置其他矿业权,无矿业权权属争议。
7.评估基准日
依据评估目的和经济行为的性质,确定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11年4月30日。报告中所采用的取费标准均为该时点的有效价格标准。
选取2011年4月30日作为评估基准日,一是该时点距评估工作日未超过时限;二是考虑日期为月末,便于企业提供资料及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测算。
8.评估依据
评估依据包括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经济行为依据、权属依据以及所引用的专业报告等,具体如下:
8.1 法律法规依据
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改);
8.1.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令第241号);
8.1.3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8.1.4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
8.1.5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GB/T 17766-1999);
8.1.6 《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8.1.7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8.1.8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
8.1.9 《固体矿产资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 0033-2002);
8.1.10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第1号);
8.1.11 《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公告2006年第18号);
8.1.12 《关于发布〈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等9项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公告2008年第5号);
8.1.13 《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8年第6号);
8.1.14 《关于发布〈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的公告(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8年第6号);
8.1.15 《关于
8.1.16 《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
8.2 评估准则
8.2.1 《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CMV20000-2007);
8.2.2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8.2.3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 30800-2008);
8.2.4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2006年修订);
8.2.5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版)。
8.3 经济行为依据
《委托书》(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4月30日)。
8.4 权属依据
《采矿许可证》(证号:C2106***********0025607)。
8.5 引用的专业报告
8.5.1 《〈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宝安采石场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证明》(丹国土资储备字[2010]005号);
8.5.2 《〈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宝安采石场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宽甸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2010年7月);
8.5.3 《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宝安采石场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辽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2010年7月26日);
8.5.4 《〈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宝安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辽环工矿审字[2010]K003号);
8.5.5 《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宝安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本钢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8月)。
8.6 其它资料
8.6.1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210***********8);
8.6.2 《矿山技术手册》;
8.6.3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
8.6.4 其它与评估有关资料。
9.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概况
9.1 矿区位置与交通
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宝安采石场位于宽甸县城东南方向130°,行政区划隶属红石镇小长甸子村管辖。
采石场中心地理坐标: 东经124°57′35″;北纬40°37′25″。
该矿区距宽甸县城直距25km;有县乡两级公路和丹集公路与县城相通,公路运输距离53km,交通运输方便。
9.2 自然地理及经济概况
该区地处辽东半岛北东部的中低山区,最高山海拔标高402米,最低海拔标高218米,相对高差184米,地形舒缓,植被发育,多为天然杂交树。矿区附近无大的河流,均为山间小溪。
该区属北温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年最高气温+32℃,最低气温-28℃,年平均气温在5.6℃左右,冬冷夏热,四季分明;年平均降雨量1200mm左右,蒸发量1150ml,雨量多集中在7~8月份。
区内以农业为主,主要农作物为玉米,其次为豆类与其它杂粮等。经济作物为板栗、果树等。
9.3 地质工作概况
2005年5月,宽甸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在该区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并提交地质勘查报告。
2008年3月,宽甸满族自治县在该区进行野外工作,编制了相应的图件及文字报告。
2010年7月,辽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对该矿进行了储量核实工作,提交《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宝安采石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10年8月11日,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以丹国土资储备字[2010]005号文予以备案。
9.4 矿区地质概况
矿区大地构造位置处于中朝准地台、胶辽台隆、营口—宽甸台拱的东端。
矿区内出露的地层主要为下元古界辽河群大石桥组和第四系地层。其中:第四系主要由砾石和细砂组成,仅在矿区的南部有少量分布;辽河群里尔峪组岩性组合为黑云变粒岩、浅粒岩,倾角70°,倾角70°。
区内未见大的断裂构造。
区内岩浆活动不发育。
9.5 矿产资源概况
9.5.1 矿体特征
矿区范围内已发现一条建筑用辉绿岩矿体。
Ⅰ矿体:呈岩床产出,倾向70°、倾角70°,长度约435余米,宽度为172余米,出露标高最高为290米,最低为118米。矿体岩石(矿层)结构、构造较稳定,矿物成分无变化。
9.5.2 矿石质量
矿石呈灰黑色,中细粒具辉绿结构,块状构造,主要矿物以辉石为主,含量在80%左右,其次为基性斜长石,少量黑云母、角闪石。其化学成分主要有SiO2、Al2O3、FeO、MgO、CaO,其次为Na2O、TiO2、K2O等。
岩石较为完整,节理裂隙不发育。根据以往生产情况,矿石密度为3g/cm3,,抗压强度15Mpa,其指标可以满足《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技术要求。
9.5.3 矿体围岩
矿体顶板为浅粒岩,底板为黑云变粒岩,矿石裂隙不发育,完整坚硬而稳固。
9.6 开采技术条件
9.6.1水文地质条件
该区最高山海拔标高402米,最低海拔标高218米,采场高于当地侵蚀基准面。地下水类型主要为岩石孔隙水、大气降水。大气降水是采场充水的主要来源,可自然排泄,不影响采石场开采。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型。
9.6.2工程地质条件
拟采矿体岩石为辉绿岩,岩石坚固致密,岩石节理不发育。工程地质条件简单,但要注意采掘工作面及顶部岩石滑落或崩落现象发生。
9.6.3环境地质条件
矿区周围无居民区,矿山生产产生的灰尘和爆破产生的噪音对环境影响不大。开采矿产不会引起区域地下水水位下降、地表水及地下水污染等地质灾害的发生。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可能破坏了地表的植被,建议适时进行植树造林,维护自然生态平衡。
9.7 矿山开发利用现状
该矿原名为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恒宇采石场,始建于2005年。该矿采用露天开采,公路开拓汽车运输方案。矿区内现有一个已开采的采坑,长约80m,宽约30m,标高234~250m。
10.评估实施过程
10.1 接受委托阶段
2011年4月30日,接受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达成委托评估意向,明确本次评估的目的、对象、范围、要求及有关事宜。评估委托人下达《委托书》,拟订评估工作计划,将相关资料提交评估公司。
10.2 资料收集阶段
2011年5月1日~5月26日,收集、核实了与评估有关的地质资料、并核实委托人提供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了解该矿业权登记和矿业开发状况,及本项目的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
10.3 评定估算阶段
2011年5月27日~5月31日,评估小组收集、分析、归纳评估资料,查阅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既定的评估程序,确定评估方法、评估基准日,选取评估参数,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完成评估报告初稿。
10.4 出具报告阶段
2011年6月1日~6月2日,对评估报告初稿进行必要的修改、润色、印制后形成正式评估报告文本,并于2011年6月2日提交给评估委托人。
11.评估方法
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宝安采石场矿为生产矿山,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评估计算年限短。评估人员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 12100-2008)的有关规定,确定采用“收入权益法”,计算公式:
式中:P—采矿权评估价值;
SIt—年销售收入;
K—采矿权权益系数;
i—折现率;
t—年序号(t=1,2,3,…,n);
n—评估计算年限。
12.评估指标和参数
本次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主要依据《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宝安采石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评审意见书”。
其他技术经济指标参数的选取主要参考《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宝安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方案”)及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评估人员掌握的资料。
12.1 评估所依据资料评述
“储量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皆由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单位提供,提交的资源储量是按国家规定的矿石质量一般工业指标圈定,并经丹东市国土资源局的评审备案,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
“开发方案”是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各项设计指标及劳动生产率等已达到了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开采方式合理,开拓运输方案可行,矿山经济效益较好,基本符合设计要求,已经辽宁环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查通过,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上述资料所列经济技术参数,本次评估基本予以采用或参照。
12.2 保有资源储量
根据“储量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截止2010年6月底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宝安采石场保有资源量(333) 153.10万立方米。
12.3 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100-2008)的要求,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通过“开发方案”经济和理性分析,全部利用,所以本次评估利用资源量153.10万立方米。
根据“开发方案”,由于矿体储量较大,设计采用分期开采,本次设计首期开采240~290m标高的矿体资源储量69.23万立方米。
12.4 采矿方案
根据“开发方案”,该矿山采用露天开采,公路开拓汽车运输方案,自上而下逐层采矿。
12.5 产品方案
根据“开发方案”,该采石场产品为建筑用碎石。
12.6 采矿技术指标
根据“开发方案”,采矿回采率97%,设计损失量为21.02万立方米,本次评估予以采用。
矿岩的碎胀程度用松散系数表示,一般为1.2-1.6,根据“开发方案”并结合该矿山的地质特征及开采情况,确定松散系数取1.5。
12.7 可采储量
根据《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2006年修订),评估利用可采储量计算公式为:
可采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
=(69.23-21.02)×97%
=46.76(万立方米)
保有资源储量核实基准日至本次评估基准日(即2010年6月末~2011年4月末)的生产时间为10个月,此期间矿山正常生产,需核减可采储量。根据《采矿许可证》(证号:C2106***********0025607),原生产规模2.00万立/年(虚方),计算如下:
剩余可采储量=可采储量-生产能力÷松散系数×生产时间
=46.76-2.00÷1.5×10/12
=45.65(万立)。
12.8 生产规模
根据 “开发方案”,设计生产能力2.00万立/年(虚方),本次评估予以采用。
12.9 矿山服务年限
根据《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2006年修订),矿山服务年限计算公式:
式中:T-矿山服务年限;
Q-可采储量;
K-地质影响要素系数
-松散系数
A-生产能力。
矿山服务年限= | 45.65×1×1.5 | =34.24(年) |
2.00 |
矿山服务年限为34.24年(即34年零3个月)。
12.10 评估计算年限
根据委托人要求,评估计算年限4年,本次评估计算年限确定为4年(即2011年5月~2015年4月)。
13.经济参数的选取和计算
采用收入权益法进行采矿权评估的经济参数主要为产品销售收入、采矿权权益系数、折现率等。
13.1 销售价格的确定
根据《矿业权评估准则》,对服务年限短的小型矿山,可以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
根据 “开发方案”,结合本公司所掌握的资料及评估人员询价结果,本次评估本着谨慎性原则,确定该矿山建筑用辉绿岩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在32.00元/立方米。
13.2 销售收入
根据《矿业权评估确定指导意见》(CMVS 30800-2008),遵循产销均衡原则、不变价原则。以原矿计价的销售收入计算公式:
年销售收入=年产品产量×销售价格
=2.00×32.00
=***.00(万元)
13.3 采矿权权益系数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 30800-2008),建筑材料矿产品方案为原矿的采矿权权益系数取值范围为3.5%~4.5%。鉴于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宝安采石场为露天开采,开采技术条件简单等,综合考虑,本次评估采矿权权益系数取4.2%。
13.4 折现率
矿业权评估中折现率一般为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其中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中含有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风险报酬率=勘查开发阶段风险报酬率+行业风险报酬率+财务经营风险报酬率。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100-2008)、《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 30800-2008)及《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收益途径各矿业权评估方法采用统一的折现率。现阶段折现率采用区间指标8%~10%。勘探及生产矿山取低值,详查及以下取高值。凡涉及国家收取矿业权价款的评估,地质勘查程度为勘探以上的探矿权及(申请)采矿权评估折现率取8%。鉴于本项目评估为生产矿山采矿权,本次评估的折现率取8.00%。
14.评估假设
本报告中对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宝安采石场未来收益预测是建立在如下假设条件下的:
14.1 矿山企业预计可顺利取得采矿许可证并顺利实施项目建设,本项目拟定的未来矿山生产方式,生产规模,产品结构保持不变,且持续经营;
14.2 国家产业、金融、财税政策在预测期内无重大变化;
14.3 以现阶段一般采选技术水平为基准;
14.4 市场供需水平基本保持不变;
14.5 本评估报告所依据的资源储量核定资料及设计资料可信;
14.6 矿山预计在可取得的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后,可继续得到矿产管理部门的延续登记,直至评估计算年限届满。
以上前提条件如有变化,本评估报告结论失效。
15.评估结论
15.1 计算结果
经过认真计算,本次评估用于计算价款的可采储量5.33万立(实方),采矿权价款8.94万元,所以单位评估值1.68(8.94÷5.33)元/立。
15.2 本次补缴价款(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的可采储量
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的生产时间为11个月,根据《采矿许可证》(证号:C2106***********0025607),生产规模按2.00万立/年(虚方)计算:
本次补缴价款的可采储量=产品产量÷松散系数×生产时间
=2.00÷1.5×11/12
=1.22(万立)
所以,本次补缴价款(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的可采储量1.22万立(实方)。
15.3 本次补缴(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采矿权价款
补缴采矿权价款=单位评估值×本次补缴价款的可采储量
=1.68×1.22
=2.05(万元)
15.4 评估结果
本公司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及市场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计算,在本评估报告中所述条件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确定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宝安采石场采矿权价款为10.99万元(即8.94+2.05),大写人民币拾万零玖仟玖佰元整。
其中:本次评估(2011年5月~2015年4月)采矿权价款8.94万元;
补缴(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采矿权价款为2.05万元。
16.特别事项说明
16.1 评估原则
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性原则;预期收益、替代、效用原则;尊重地质规律及资源经济规律原则;遵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范原则。
16.2 委托人的特殊要求
委托人无特殊要求。
16.3 产权瑕疵
本次评估范围内未设置其他矿业权,无矿业权权属争议,无产权瑕疵。
16.4 或有事项
该矿业权及其所属公司没有涉及权属的抵押、质押和其他未解决事项及法律纠纷等事宜。
16.5 不确定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次评估结论是在以上假设前提条件下所得,不包括因战争、政治变动、突发自然灾害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如发生上述事件对本次评估结论产生影响,则不属于本公司矿业权评估师的工作失误和选取技术经济参数不当所造成,与本公司无关、与本公司注册的矿业权评估师无关。
16.6 关于评估程序说明
本次评估程序是按《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 11000-2008)规定而履行的,未因受客观条件限制而未履行的必要评估程序。
16.7 关于评估所依据资料的说明
本项目评估结果是根据本项目特定的评估目的而做出的价值意见,报告中所述观点是基于委托人提供资料及评估人员收集的公开市场信息。评估人员对提供的资料和数据进行了审核和分析,评估结论的准确性主要赖于委托人和矿业权人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由委托人(矿业权人、当事人)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对提供信息中的任何错误或遗漏不承担责任,并对由此引起的投资或其它财务决定或行为导致的任何后果也不承担责任。
16.8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评估公司及参加评估人员均与本评估项目无任何可能导致评估失去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本公司评估人员对任何已发现的事实错误或遗漏都已在本报告中做出了适当修改。
17.矿业权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17.1 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矿业权人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而作,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本评估报告含有若干附表与***,为本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委托人及本公司同意,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本评估报告经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评估项目负责人和评估师签名,并加盖本公司公章后生效。复印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17.2 附表及***使用范围
本评估报告的附表及***,仅供评估委托人和评估目的所涉及的关联方了解评估有关事宜之用;附表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人个,也不得见诸于公开媒体。
17.3 评估结果有效期
根据现行法规规定,本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如超过有效期,需重新进行评估。如果使用本评估结果的时间超出有效期,本公司对使用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17.4 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如果本项目评估所依附的矿产资源发生明显变化,或者由于扩大生产规模追加投资后随之造成采矿权价值发生明显变化,委托人可以委托本公司对原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本项目评估所采用的技术经济指标发生不可抗逆的变化,并由此对采矿权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委托本公司重新确定采矿权价值。
17.5 评估结果的其他声明
本评估结果是以特定的评估目的为前提,根据未来矿山持续经营原则确定矿业权价值,评估中没有考虑将矿业权用于其他目的时所带来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如果上述前提条件发生变化,本评估结果无效。
评估委托人应按照本评估报告披露的评估结论使用条件和评估目的正确使用本评估结果。
17.6 其他责任划分
本评估公司只对本项目评估是否符合职业规范要求负责,不对涉及矿业权的经济行为定价决策负责。
18.评估报告出具日期
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宝安采石场采矿权评估报告出具日期2011年6月2日。
19.评估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 | 宋鸿伟(签名) |
项目负责人: | 施中爽(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名) |
评估人员: | 施中爽(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名) |
蒋有义(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名) | |
马莉娅(签名) | |
何晓川(签名) |
宽甸国土资源局辽宁地鑫源土地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201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