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2016第3号)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02日发表
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确认, 下列行政机关、机构或组织具备行政审批主体资格,特予以公告。
序号 | 行政机关或组织名称 | 负责人 | 单位地址 | 主体类别 | 机构性质 | 联系电话 |
一、职权执法的行政机关 | ||||||
1 | 锦州市凌河区文化和旅游局 | 李军 | 锦州市凌河区恒升现代城17甲 | 行政审批 | 行政机关 | 2912123 |
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机构 | ||||||
三、法律、法规、规章委托执法的组织 | ||||||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6 21:55:23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