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下月起施行
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从我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规定了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宣传教育、源头减量、分类收运处理、禁止行为、设施建设维护、经费保障、监管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2018年3月,经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条例》被列为《梅州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制定项目。《条例》草案于今年8月6日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今年9月29日,《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记者了解到,自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梅州已出台了《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6部地方性法规,并对其中3部法规进行了修正。此外,《梅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正在制订中,《梅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梅州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条例》已列入预备立法项目。 (记者林德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