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杨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杨教〔2011〕10号 杨浦区教育局 杨浦区物价局 杨浦区财政局 关于重申《杨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各级各类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根据市教委等七部门《关于2009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09]11号)和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9〕50号)精神,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杨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重申如下: 一、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是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性项目时,在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前提下,可以收取的相应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代办服务性收费应体现学生“自愿”原则,严禁学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2、非营利原则。除规定允许的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学校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和教师不得在为学生代办服务的过程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侵害学生利益。确有折扣,应按实进入学校账户,与学生按实结算,不得挪作他用。 3、备案制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区物价部门、区财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代办项目,学校一律不得代办。 4、统一性原则。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的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统一按本管理办法执行,学校不得擅自增加代办服务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 1、区教育局、区物价局、区财政局召开联席会议,依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2、今后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动态管理,不定期调整和发布。 3、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学生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办服务性收费操作程序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实行“总量控制,学校事先征求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上报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经公示后书面征求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意见,按规定收费和管理使用”的方法。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每学期开学前,学校依据市、区有关部门的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期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工作计划。 2、学校组织召开学生家长委员会会议,通报工作计划,征求学生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3、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学校填报《杨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备案表》,并向区教育局、区物价局、区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 4、备案手续完毕后,学校应及时在醒目位置将备案表公示在教育收费公示牌上,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 5、学校在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费用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家长发放代办服务性收费征询单,征求学生家长的意见。 6、学校一次性收取课外教育活动费。学期结束时,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结算清单,并在教育收费公示牌上予以公示,多退少不补。其他代办服务性项目,学校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 四、其他相关工作 1、继续做好帮困工作。学校在做好规范代办服务性收费工作的同时,要继续做好各项帮困工作。学校要对“两免一补”对象继续执行在校期间的生活费补助政策。生活费补助首先用于学生午餐费、课外教育活动费。结余部分,可用于保险费、报刊费等代办项目,不得直接向学生发放现金或有价证券。 2、规范票据使用。代办服务性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使用由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统一收据(民办学校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票据)。 3、妥善保管征询单。代办服务性收费征询单应装订成册,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4、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区教育局、区物价局、区财政局将分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学校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区教育局财务常年检查组不定期对基层单位进行检查和指导,会计结算中心按规定核算和监督学校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收费行为,除清退违规收费外,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对相关人员和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原杨教[2009]118号、杨教[2009]128号、杨教[2010]10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1、杨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操作流程表 2、杨浦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览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义务教育 代办收费 管理办法 通知 杨浦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1月2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