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吸取近期重大火灾事故教训立即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杨府办发〔2010〕1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沈阳“8·28”火灾发生后,中央领导和公安部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全面排查整治建筑火灾隐患。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公安部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全力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力维护火灾形势的稳定,决定从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在全区范围开展为期四个月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迅速行动,立即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区公安分局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刻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认真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深入查找公共消防安全和消防监督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按照“什么地方不放心、就排查什么地方”,“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各街道镇要迅速组织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为重点,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运行情况和建筑使用性质及装修情况等为主要内容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二、全面发动,形成排查火灾隐患合力。区各委办局、各街道镇、社区要根据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行业、区域以及规模租赁、“三合一”等场所广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要依法落实有关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坚决防止新建建设工程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对旧建筑要全面开展排查,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尤其是对于本区目前仍比较突出的火灾隐患,如规模租赁、外来人员集居地和沿街小商店中存在的“三合一”现象、房间之间采用可燃易燃材料分隔、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大功率用电器具、电器线路随意拉接和过负荷等;老式居民住宅区中存在的电器线路老化、违章搭建造成防火间距不足、灭火设施匮乏等;少数居民住宅区内消防设施年久失修、维护保养不当、损坏失效等;各类建设工程违法进行施工、违法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各单位和各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在充分排查的基础上,将之列为“不放心”的地方和问题,及时研究、落实有效的整治和解决措施,绝不能“养患成灾”。
同时,区公安分局要实行治安、警务督察“多警联勤”消防执法机制,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严格落实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全面排查小场所、小单位的火灾隐患,形成隐患排查整治的合力。
三、下决心动真格,坚决消除火灾隐患。各单位要依据自身管理职责,狠下决心,消除火灾隐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同意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既有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将障碍物予以拆除。
区公安消防部门要动真格,严格、依法执行上述“七个一律”,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
四、广泛宣传教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进一步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结合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要督促各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使单位员工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要充分利用室内外电子屏幕、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剖析典型火灾案例,提醒社会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警示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进展,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隐患整治的强大舆论声势。
五、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将专项行动作为今年后四个月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点工作,结合实际立即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整治的范围、重点、时限和措施,将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区政府将组织督导检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对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区公安分局要对工作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并将好的工作经验和落实工作不力的单位或部门在全区予以通报。
区各相关委办局、各街道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工作部署情况,请于9月26日前通过传真(传真号码:65206119转5103,收件人:袁东渊)报区“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支队,日常工作联系人:区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袁东渊,电话 :65206119转6005,136****1052)。同时,要落实专人于每月4日前填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月报表》(见***)。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公安 消防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