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司法局关于在全区开展人民调解协议书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杨司[2007]23号
杨浦区司法局
关于在全区开展人民调解协议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镇)司法科: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人民调解协议书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司发基层[2007]3号)的要求,区司法局将会同区法院,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人民调解协议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此项活动,进一步提高各街道(镇)司法科对人民调解协议书审查、指导和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卷宗的制作程序,不断提高我区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卷宗的制作质量和水平。
二、检查范围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2006年度及2007年上半年制作的人民调解协协议书。
三、检查步骤
1、第一阶段:司法科自查(7月1日至7月15日)。街道(镇)司法科要对本辖区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审查和指导,并在司法科备案。各街道(镇)司法科应在上述时间内对本辖区内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从备案、质量、立卷情况等方面进行认真自查,撰写自查报告,并在自查的基础上评选出10份人民调解协议书(卷宗)连同自查报告一并上报区司法局。
2、第二阶段:全面检查(7月16日至7月27日)。区司法局将对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质量以及街道(镇)司法科进行审查、指导和备案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第三阶段:检查评审(8月1日至8月30日)。区司法局将会同区法院组成评审小组,对各街道(镇)报送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卷宗)进行评审。在人民调解委员会2007年上半年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评出区级优秀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二、三等奖各若干名。同时,选择若干份2006年度及2007年上半年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参加上海市司法局组织的优秀人民调解协议书评选。
四、检查要求
无论是各街道(镇)司法科的自查,还是区司法局组织的检查评比,都要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形式上主要看各街道(镇)司法科是否对本辖区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备案;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按司法部下发的格式文书制作,各部分是否完整,归档工作是否规范,协议书履行情况是否有相应的记录。内容上主要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事实叙述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履行内容的陈述是否合法、合情、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等。
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