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静安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取号:JA3900000-2017-031发布机构:区商务委标题:关于《静安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文号:主题分类:成文日期:2017-10-20发布日期: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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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安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静安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
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26号),进一步吸引跨国公司在静安区设立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以及研发中心,促进静安区总部经济和涉外经济的发展,依据《静安区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静安区关于开展“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制定《静安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一、 制定《静安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制定《静安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的依据是:《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26号)、《静安区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静安区关于开展“十三五”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可申请享受本政策文件的对象有哪些?
(一)经认定,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新引进(本办法所称“新引进”系指2017年1月1日以后在本区注册、迁入或升级,下同)并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二)经认定,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的新引进的外资研发中心。
(三)上述跨国公司总部、总部型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
三、 本政策中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定义是什么?其认定条件是什么?由哪个部门负责认定?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应不低于4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应不低于3亿美元。
(三)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部门为上海市商务委。
四、本政策中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定义是什么?其认定条件是什么?由哪个部门负责认定?
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商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并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不少于2家外商投资企业,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上海。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的认定部门为上海市商务委。
五、本政策中的“外资研发中心”定义是什么?其认定条件是什么?由哪个部门负责认定?
研发中心是指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可以是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研发科目不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也不得从事非本研发技术成果的其他技术贸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研发中心可以转让自己的研发成果,可以委托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与国内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研发中心不包括培训中心。
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申请认定外资研发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投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二)研发中心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80%。
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部门为上海市商务委。
六、《静安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有哪些亮点和特色?符合条件的对象可享受哪些鼓励政策?
《静安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在上海市政策的基础上做加法,因地制宜,优化了鼓励政策内容,加入了“区政府支持”条款。主要是:
(一)扶持对象扩展,除“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增加“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内容。2017版《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正式将“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纳入地区总部范畴,但在财政扶持政策上没有规定。为有效支持总部型机构成为总部经济发展梯队,《静安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扩展了在静安区落户的总部型机构可以享受租房资助、经营奖励等四方面具体政策。同时,《实施办法》还首次将“外资研发中心”列入扶持对象,给予相应的租房、发明专利等资助。
(二)特色性更强,增加“存量企业升级总部”的内容。为更好鼓励区内原有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升级总部,《实施办法》中除了包含《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中已有的总部扶持政策以外,针对市级政策中开办资助仅适用于“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的投资性公司的条款,规定“对本区存量企业(2017年1月1日之前设立)升级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给予一定的资助”,以更有效地鼓励本区企业做大做强,升级为总部。
(三)扶持措施多样,增加“人才公寓”“装修资助”等内容。在对本区外资企业进行调研时,企业反映上海居高的居住成本不利于企业招纳专业人才。为鼓励地区总部和总部型企业承担更多集中管理、科研开发等功能,降低企业录用外地或外籍专业人才的用工成本,《实施办法》在扶持政策中特地增加了相应条款,对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优先考虑入住本区“人才公寓”。
七、本政策文件的实施从什么时候开始?由哪些部门具体落实?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3日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1年,具体由静安区商务委员会和静安区财政局等部门共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