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领区意见税收优惠政策落地
日前,国家有关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和张江科学城,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长期投资,个人股东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 ***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中所提到的在浦东特定区域开展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正式落地。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此前,上述四部委也曾下发通知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类似政策。按照中关村的试点经验,该政策大幅降低了以个人股东为主的创投企业的税负,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个人合格投资者进入公司型创投企业,有利于公司型创投企业的发展。通过持有期限设定不同的税收减免幅度,鼓励创投企业长期持有创业企业股权,扶持企业成长,尽可能减少短期行为,为创投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选稿 方休
本站编辑 李元鹏
撰稿 许素菲
审核 万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