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392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骏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炽良陈志豪韦红军佛山市南海区置创铝业有限公司范汉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范汉登: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骏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炽良、陈志豪、韦红军、佛山市南海区置创铝业有限公司、范汉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139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谭炽良、陈志豪、韦红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货款524394.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524394.13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佛山市南海骏汇化工有限公司;二、佛山市南海区置创铝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范汉登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佛山市南海骏汇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87.61元、财产保全费3407.61元,共计8195.22元(佛山市南海骏汇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骏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753.90元,由谭炽良、陈志豪、韦红军、佛山市南海区置创铝业有限公司、范汉登连带负担7441.32元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佛山市南海骏汇化工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