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告知书(粤穗越建设处告字〔2022〕第050号)
广州市越秀区朱紫寮42号104房南侧违法建设建设人:
本机关(单位)于2022年12月30日对广州市越秀区朱紫寮42号104房业主刘某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立案调查。经调查,广州市越秀区朱紫寮 42号104房南侧搭建有一间简易房和一个不锈钢透明顶雨篷,已建成。其中简易房东西长约3.66米,南北宽约3.13米,高度约2.63米,面积约11.46平方米;不锈钢透明顶雨篷东西长约 3.28米,南北宽约3.13米,高度约2.63米,面积约10.27平方米。广州市越秀区朱紫寮42号104房现业主为刘某智,不动产登记时间:2021年5月28日。该址前一任业主为刘某华、再前一任业主为徐某波,这三位业主均未赴执法办配合询问调查。执法办对该址所在居委会工作人员、该址院内邻居、该址历史业主进行询问调查,核实上述违法建设建设时间为2009年至2010年期间,因此现业主刘某智不是上述违法建设的建设人。该址 2009年4月14日至2009年11月17日期间业主为徐某波, 2009年11月17日至2021年5月28日期间业主为刘某华。执法办多方调查仍无法确定建设人,因此以无主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广州市不动产查册登记表、房地产平面附图、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20210315》2.1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及其***第434项的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本机关(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限期拆除。
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建设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胡慧、包晓坤
联系电话:020-83591810
单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11号5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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