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3年第6号),制定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面积和土地现状
宜宾市翠屏区双谊镇罗嘴村五组,拟征收土地4.1655公顷,其中:农用地3.7842公顷,建设用地0.1353公顷,未利用地0.2460公顷。
宜宾市翠屏区双谊镇罗嘴村八组,拟征收土地0.9407公顷,其中:农用地0.8475公顷,未利用地0.0932公顷。
宜宾市翠屏区双谊镇罗嘴村九组,拟征收土地12.4244公顷,其中:农用地11.8908公顷,建设用地0.5336公顷。
二、征收目的
因公共利益需要,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
三、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翠府通〔2020〕1号),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统一执行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土地补偿费占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占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按《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宜宾市翠屏区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宜府办函〔2014〕319号)第七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的3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土地补偿费的70%和安置补助费用于支付应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就业补助金、生活教育补助费等。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的青苗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告》(宜府通〔2014〕7号)计算补偿。
本次征收土地的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20〕15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计算补偿。
四、安置方式
人员安置:本次征收土地产生的失地农民由征地单位安置,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
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由征地单位通过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五、社会保障
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宜宾市翠屏区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宜府办函〔2014〕319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由征地单位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六、补偿登记要求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3年5月24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翠屏区双谊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以现场调查数据为准。
七、其他事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一半以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本方案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召开听证会。
形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由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内容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未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意见收集。
联 系 人:冯艳
联系电话:0831—8230521
地 址: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上江北酒源路35号
特此公告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