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实施细则深入开展社矫工作
绥中县司法局组织开展《辽宁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培训工作
为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实施,强化公检法司衔接配合,确保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及时全面提高社区矫正质量,2021年4月21日上午9时绥中县司法局对25个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助理员集中召开《辽宁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
培训会上,司法局社矫科高晓东科长带领大家认真学习了《实施细则》的条款内容,重点讲解了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认真梳理了从接收、宣告、分类、建档、监管到解矫等环节的详细程序和流程,详细介绍了社区服刑人员审前调查评估、外出请销假制度、居住地变更制度以及撤销社区矫正建议的程序和规定。
培训指出:《实施细则》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监狱的职责分工,明确各方执法权限和法律责任,着力解决了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部门配合不力、工作衔接不紧密、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实施细则》强化了监督管理具体措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关于批准外出理由、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情形作了必要界定,对批准外出后管理、返回手续等作了规定。明确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宽管、普管、严管等三类管理,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同裁判内容和犯罪类型、矫正阶段、再犯罪风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评估结果确定管理类别,对不同管理类别的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不同的日常监管措施。
《实施细则》还创新了教育帮扶方式方法,明确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入矫、矫中、解矫等三个阶段分类教育,对集中教育和个别化教育、心理矫治、参加公益活动等规定进行了细化。在教育方式上,要求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到监狱实地参观,接受警示教育;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健康状况,对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心理辅导;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具体情况,进行个别教育。
考核奖惩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实施细则》将分散在《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各个章节内的有关考核奖惩的相关内容进行整合,明确了对社区矫正对象决定表扬、训诫、警告以及提请减刑等考核奖惩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使考核内容更加具体,奖惩措施更加明确。
副局长杨光辉对参加培训人员提出两点要求:一是25个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要加强对《辽宁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深入学习和领会,准确把握该《实施细则》的各项要义,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细则》的学习教育培训,让每位社区矫正对象都能清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使其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监管教育。二是要将学习的理论知识与社区矫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绥中县司法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