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告(2022年第19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江北新区部分经营户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经营不合格食品的相关经营户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六合区蔡风义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鳊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经营户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货值120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兽药使用不当,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0元;(二)罚款1500元。
2、南京市六合区严晓丹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黄鳝,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经营户购进上述产品15.65公斤,货值1408.5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兽药使用不当。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13.5元;(二)罚款1000元。
3、南京市江北新区陆素华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花生,经抽样检验酸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经营户购进上述产品6公斤,货值72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储存不当。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2元;(二)罚款500元。
4、南京市六合区田厚英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鲈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经营户购进上述产品3公斤,货值108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兽药使用不当,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8元;(二)罚款1000元。
5、江北新区陆宝军粥店销售的香辣海带,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经营户购进上述产品60袋,货值75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