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山东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信息审核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鲁民宗发〔2022〕22号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信息审核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政策解读:《山东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信息审核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2021年12月,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7号公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这是新时代做好互联网宗教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提供“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及具备审核能力的情况说明”。因此,高素质的信息审核人员是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的重要保障。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征求国家宗教事务局意见,决定制定《办法》。
二、起草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照国家互联网安全和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3.《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及具备审核能力的情况说明”。
三、起草过程
2022年初,制定《办法》列入了省民族宗教委2022年工作要点。在充分听取基层宗教工作部门、部分宗教界代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同时结合社会各界问题咨询答复情况,省民族宗教委牵头起草了《办法(讨论稿)》。2月中旬,经征求国家宗教局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3月21日至4月18日,《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山东民族宗教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步征求了各市宗教工作部门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7条(其中,采纳4条、不采纳3条)。5月初,在再次补充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办法(送审稿)》。5月22日,省民族宗教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通过了《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了我省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信息审核人员”两个概念的定义。
2.明确了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在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及其信息审核人员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教育培训中的责任分工。
3.规定了信息审核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数量要求、兼职要求等,并提出了十四项具体审核内容。
4.规定了信息审核人员培训报名、培训方式、考试形式,明确了信息审核单位在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制度规范、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加强教育培训管理等方面的职责要求。
5.规定了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审核人员准入、奖惩、考评、退出等制度和信息审核人员数据库,明确了信息审核人员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核职责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6.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国范围内暂未有类似办法的实际,将《办法》定为“试行”,并规定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