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工会启动第十三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
市总工会启动第十三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
本报讯 9月1日,市总工会正式启动开展第十三期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对发生重大疾病的职工提供经济帮助,促进全市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提高。
本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缴纳阶段为9月1日至9月30日;运行阶段为2017年10月1日零时起至2018年9月30日24时止;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
我市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不论身份,本人自愿,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均可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凡在册职工50人以下的单位,必须全部参加;5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必须达到80%以上。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互助中心不接受个人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申请。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对象不包括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大病医疗互助运作期间,原则上不再为未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办理续补手续。“也就是说,职工只有在互助金缴纳阶段足额缴费才能享有医疗互助的权利。”市总工会保障部部长毛湘宁说。
互助金用于补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职工一次性大病住院的治疗费用、慢性病住院治疗和医院门诊治疗的费用,但同一患者一个互助期内只可享受一种互助补偿。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因患病在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治疗,或经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批准转外地医院住院或门诊治疗,并且一次性住院费用、慢性病累计医院门诊费用或医院门诊与住院交叉治疗费用分别达到10000元(含10000元)起付标准的,均可申请领取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补偿总费用的7%,最高补偿额不超30000元。慢性病人在互助期内发生的住院及医院门诊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累计补偿,住院费用及医院门诊费用累计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补偿总费用的5%,最高补偿额不超15000元。慢性病所发生的治疗费用,从医保部门批准之日起计算。
同时,患病职工是工会会员的,可在实际享受互助补偿金的基础上再增加2%;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因病突然死亡,且医疗费用不达起付标准的,可视其实际情况给予2000元的救助。(梁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