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维持对陈某柱等涉恶案件的判决
9月9日,平定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人陈某柱、霍某江、岳某林、孙某、梁某明、杨某乾、张某、张某锁、贾某英、李某祥、岳某亮送达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终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6月25日,平定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柱、霍某江、岳某林、孙某、梁某明、杨某乾、张某、张某锁、贾某英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祥、岳某亮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平定县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霍某江犯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某祥犯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岳某亮犯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岳某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孙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梁某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杨某乾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张某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贾某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某柱、霍某江、李某祥、岳某亮、岳某林、孙某、梁某明、杨某乾、张某、张某锁、贾某英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238.33元。
公开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故依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