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菏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菏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必要性和背景意义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主要包括巡游车、网约车两种业态。截至目前,我市共有传统巡游出租客运企业31家,2853辆出租车。其中,菏泽市城区出租企业16家,1565辆出租车;定陶区出租企业2家,103辆出租车;曹县出租企业3家,215辆出租车;巨野县出租企业3家,152辆出租车;郓城县出租企业1家,162辆出租车;成武县出租企业1家,162辆出租车;单县出租企业2家,180辆出租车;鄄城出租企业2家,100辆出租车;东明县出租企业1家,214辆出租车。
出租汽车行业在解决群众出行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在部分区域与时段也存在出租汽车“打车难”、行业服务质量不高、市民多层次出行需求得不到满足等现象。特别是自2015年网约车进入我市以来,在提高出行效率、便捷群众出行的同时,与存在发展定位不清晰、主体责任不明确、接入非营运车辆、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缺乏保障、对出租汽车市场造成不公平竞争等。特别是部分企业通过补贴等抢占市场,接入非营运小客车从事运输活动,冲击了正常市场秩序,导致传统巡游车营收下降、空驶率提高、驾驶员流失,行业矛盾进一步凸显,影响出租汽车行业及社会稳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亟待规范。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主要是依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63号)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号),《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98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三十九条,设有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等。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发改、经信、公安、人社、商务、工商、质监、物价、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对从事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的资质条件,网约车经营规范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另外,还明确了网约车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