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行政许可依据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2、《山东省实施
行政许可对象
凡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申请行政许可材料
单独招标核准时,申请材料2项,均由申请人自主形成:
1.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核准的请示文件。
2.山东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拟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在招标方案中予以说明。
所需材料,纸质版1式3份,复印件加盖公章;电子版按要求上传,应确保两者一致。
行政许可程序
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受理、审核、发证,网上同步办理。
行政许可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网上办理地址
http://hzzwfw.sd.gov.cn
市发改委窗口咨询电话: 5165831
市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5127114
市政务服务中心监督电话:5165808
市纪委监委监督电话: 770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