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股票及公司抛售股票巨额利润杨永明被判12年
据新华社西安6月16日电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一审宣判,西安市体改委原主任、市证券监督委员会原主席杨永明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退交的受贿赃款
和收受股票而获得的非法收益款及一套住房被依法没收。
杨永明曾任西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兼任西安市证券委员会副主任和西安市证券监督委员会主席。2002年8月,陕西省纪委以涉嫌经济问题对杨永明实行
“两规”,同年10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以其涉嫌受贿罪将其依法逮捕。
法院认为,杨永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股票及公司抛售股票利润达768973元,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依法应予严惩。杨永明退交的受贿赃款768973元依法予以没
收,上缴国库;杨因收受股票而获取的非法收益296837元及价值191110元的一套住宅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