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珠区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府〔2022〕17号
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海珠区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1日
海珠区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推动***《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以及省、市实施方案在我区落地落实,结合深化实施今年以来我区出台的系列稳增长政策措施,加快发挥更大政策效应,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财政政策
(一)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1.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确保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
2.紧密对接国家新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实行增量按月全额退还、存量一次性全额退还留抵税额的政策,提前做好工作准备、确保第一时间落实到位。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3.落实广州市2022年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方案,建立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跨部门协商工作机制,及时足额向企业退付留抵退税专项资金。
4.因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5.优化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流程,全面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二)依法依规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6.各部门、各街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快资金分配下达,加快支付形成实物工作量,涉及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的,应履行有关程序,做好相关要素保障,确保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支出。同时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更好节用裕民。
7.落实结转结余资金清理盘活政策要求,除应急救灾、据实结算等资金外,9月底前未分配下达的当年预算资金,以及未使用完毕的上年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财政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及时清理收回。不能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当年安排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办理收回或调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加强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严格按规定将存量资金清理上缴财政。
8.强化库款监测,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将支持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纳入直达范围,确保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9.加快今年中央和省、市已下达的专项债券使用进度,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
10.加强专项债券穿透式监测,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每月通报专项债券支出使用情况,每半月调度专项债项目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遇到的问题。
11.对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建设实施等原因形成资金闲置的项目,将闲置资金按程序调整用于其他符合要求的成熟项目。
12.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有效衔接。
13.密切跟进国家和省、市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的政策,围绕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公共服务、老旧公用设施改造、消费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谋划储备一批专项债券项目,提前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做好我区项目储备工作,继续争取更多专项债额度。
(四)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
14.落实省的政策,推动相关金融机构落实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和降费补偿机制、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以及对符合条件的科创、涉农、小微和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等政策。
(五)落实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政策。
15.宣传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工程的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招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16.各级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估,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17.宣传落实国家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的政策规定。对未明确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鼓励按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评分。
18.鼓励推行预付款制度,对于预算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的,应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30%,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预算单位应当自收到***后1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六)落实社保费缓缴政策。
19.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
20.在落实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落实养老保险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2022年底。
21.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2022年对区内注册、持续经营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补贴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由企业用于社保缴费、员工待遇发放等支出。
22.简化社保缓缴办理流程,明确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地区认定标准,对生产经营困难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实现缓缴即申即享。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23.落实市“就业3.0版25条”政策,支持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岗位。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此前已按30%比例返还的大型企业,及时补足差额。
24.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大型企业,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行业企业,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
25.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困难毕业生实施专项帮扶。
二、货币金融政策
(八)鼓励对符合条件的主体实施延期还本付息。
26.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27.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28.优化地方金融组织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用、对贷款适当延期或展期、免除罚息、完善续贷安排。鼓励典当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无法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当户,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减免逾期罚息,对其中有续当需求的当户,可先行受理续当,适当延长当户缴纳前期利息及当期续当综合费用的期限,并适当下调当费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企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调整还款计划,减免租金利息和罚息。鼓励商业保理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适当降低融资利率,延长保理融资期限和减免罚息。
(九)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政策。
29.用足用好人民银行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督导和支持区内法人银行落实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增加发放涉农贷款和普惠小微贷款。
30.争取省市资金给予“首贷户”贷款贴息补贴。
31.鼓励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建立信贷、债券融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配套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支付上游企业账款,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服务。
32.深化供应链金融创新,积极发挥“粤信融”“中小融”“信易贷”等地方金融服务平台作用,加强与供应链产业链“核心”企业数据合作,基于真实业务数据为上下游中小企业信用赋能,便利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有效缩短应收账款账期。
33.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引导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助力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逾期压力。引导行业加大力度探索银保合作。鼓励保险机构设立企业疫情险,为投保且因突发疫情导致的企业停产或停业给予一定额度赔付。
34.实施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促进计划,推广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知识产权等新领域质押融资。
35.督促地方金融组织做到利率、费用公开透明,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的情况坚决予以依法查处。
36.对服务小微企业表现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提升“楷模”评级等级,获得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放宽其融资杠杆和来源批准,增强服务供给能力。
(十)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
37.建立科技型企业上市后备数据库,完善科技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制度。制定实施《海珠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办法》,鼓励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上市企业的数量和质量。
38.鼓励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到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鼓励券商加大对企业赴港上市的服务力度,强化港股IPO企业的专业指导和深度培育。
39.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用好“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利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的“绿色通道”发行债券。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上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
(十一)落实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政策。
40.加强重大项目信息向金融部门推送与共享,机构精准对接区重大投资项目,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中长期信贷投放力度,灵活创新金融支持方式。
41.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计划、股权计划、公募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多种方式,投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
三、稳投资促消费政策
(十二)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42.完善重大项目清单化管理机制,每周调度,加大投资运行预测预警,定期对各部门、各街道投资完成进度进行通报。加快重点投资项目监管平台建设,力争尽快上线,对重点项目推进实现全流程数字化监管。
43.按照近期能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原则梳理提出重点保障项目清单,优化项目审批环节和时序,加强与国家部委和省、市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优化上下联动机制,提速增效开展项目审批。
44.各项目主管部门建立专人跟进的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机制,重点***存在问题的重点建设项目,定期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存在问题。推动228个重大投资项目加快建设,推动53个“攻城拔寨”重点项目上半年完成年度投资60%以上,重点抓好30个总投资超1661亿元、年度计划投资超192亿元的重大项目。
45.严格落实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积极提请区领导协调解决问题,建立工作专班,加快重大项目征拆交地及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工作。
46.指导项目单位按程序抓紧开展树木保护专章、专家论证公示等审查论证工作并依法依规提高审批效率。
47.落实市超高层建筑相关贯彻落实措施,做好相关指引,优化超高层建筑审批流程。
48.在国家批准广东省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前,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陆域)且在用地预审时已组织开展不可避让论证的,用地报批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类型不变且面积不超过预审占用面积10%,原则上可不再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全力推动重点项目纳入省关键项目,所需用地用林指标提请省层面加快协调解决。
49.依法依规实施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环评编制内容等措施;对具备开工条件且有条件尽快开工的建设项目,先行受理环评,组织开展技术审查等工作,待要件完成后予以批复。
(十三)推进一批水务工程项目。
50.2022年再开工一批已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重大水资源配置、骨干防洪减灾等项目,切实提高水资源保障和防灾减灾能力。重点推动后航道片区合流渠箱清污分流工程等项目加快建设。
51.加快推进海珠区马涌流域配套公共管网工程、广纸片区污水管网完善工程、石涌口渠箱强排泵站工程等水务项目前期工作,推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十四)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
52.积极对接广州市新一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报批,对纳入规划的交通项目,进一步加强资源要素保障,优化审批程序,抓紧推动上马实施,确保应开尽开、能开尽开。
53.配合市推动广佛环线广州南站至白云机场段项目、穗莞深城际琶洲支线、广州地铁10、11、12号线等项目加快建设,助力打造“轨道上的大湾区”。
54.加快推动海珠湾隧道、鱼珠隧道、车陂路—新滘东路隧道工程、会展西路过江隧道等重大投资项目建设,抓紧推进冼村路—广场东路过江隧道、车陂路—新滘东路隧道(二期)、城市快捷路二期(东沙—石岗隧道)等前期工作。
(十五)因地制宜继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55.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
56.落实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推动琶洲西区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十一号地下综合管廓等工程加快实施。
(十六)全力推进工业投资。
57.加快推动珠江科技创新园等都市工业园建设。
58.进一步加大技改力度,落实《广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技改项目、技改资金优先扶持,加快推动5家工业企业技术改造,2022年新增20家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
(十七)全力稳定房地产投资。
59.促进房地产开发投资健康发展,推动在售项目加快销售进度。优化挂牌住宅用地供地时序和区域分布结构,加快去化周期较短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上市供应,加大对刚需和改善性购房需求的支持。
(十八)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
60.密切***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有针对性抓紧谋划储备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做深做实前期工作。衔接推进国家、省、市“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涉我区项目的建设实施工作,优化审批程序、加大金融支持、优先配置要素指标,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项目。
61.落实《广州市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重点领域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与广州市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基金的对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快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项目建设。积极开展基础设施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试点,推动更多项目纳入国家试点。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支持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合理扩大融资规模,重点投向本区战略性支柱产业和重大项目。
62.制定实施《海珠区推进专精特新企业“育苗行动”实施办法》,挖掘区内具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优势的中小企业,推动区内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源动力。支持攻关突破关键基础产品和技术,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
63.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社会民生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运用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多种方式,提升基础设施、社会民生补短板项目对民间投资的吸引力。常态化推介对民间资本有吸引力的项目。梳理发布一批应用场景、投资机会,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投向有利于国计民生领域。
(十九)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落实省《平台企业经营者合规指引》,促进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积极配合市争取创建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进一步优化服务机制,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维权指导工作,积极推进公平竞争集中审查试点,指导、协助平台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及各种合法权益,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
65.制定实施《海珠区促进产业互联网发展扶持办法》,推动产业数字化和产业互联网融通应用,优化产业链生态和要素,培育产业新动能和增长极。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落实省有关政策,鼓励电商平台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网店押金、宣传推广等费用,并提供流量支持等服务。
66.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将相关平台企业纳入保供企业白名单。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芯片等领域技术研发突破。
(二十)加大促消费力度。
67.制定实施《海珠区关于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扶持办法》,提升我区消费行业整体发展水平,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标杆区。紧跟全国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机遇,推动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方案任务清单落实落细。鼓励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消费活动,谋划节假日消费活动,配合市开展“Young(羊)城Yeah(夜)市”“家电焕新季”等促销活动及商务部2022年“中华美食荟”暨粤港澳大湾区美食嘉年华。发动金融机构、餐饮电商平台、餐饮企业持续开展餐饮促销活动,推动各类促销活动适当向实体店消费倾斜。配合打造广州特色网络直播主题促销活动,举办直播电商节,实施直播电商“个十百千万”工程。鼓励零售、餐饮、文旅、住宿、体育等领域企业发放消费券、惠民券,活跃消费市场。
68.激活消费市场氛围。支持精品书店、文博场馆、影院剧场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在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前提下,研究以划定区域等方式扩大外摆经营场所,允许经营者适度拓展经营场地。
69.宣传落实好省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政策,对报废或转出个人名下广东号牌旧车,同时在市、区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新车并在市内上牌的给予3000—10000元补贴。落实好市个人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办好汽车消费节,利用好“羊城欢乐购”汽车专题促销活动。
70.进一步优化汽车使用管理,不新出台限制汽车购买的措施。全面实施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全国“一证通办”措施,放宽流动人口在我区购车条件。全面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政策在2023年6月30日到期后继续执行。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积极推动在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落实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增值税由2%减按0.5%征收的政策,加快二手车流通。衔接落实国家关于完善平行进口汽车环保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
71.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停车场设施配建标准,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免于办理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
72.鼓励生产端、贸易端、消费端联合促消费,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
四、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
(二十一)做好农资保障供应。
73.用好“穗供易贷”“农服易贷”等金融产品,加大对农业企业和农户支持力度。
(二十二)鼓励各领域节能增效。
74.提倡用电工商企业结合自身特点,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经营计划,积极参与省、市需求侧响应工作,加大力度培育可调控、可调节的需求侧电力负荷资源,扎实做好电力保供工作。大力推广使用节电节能新技术、新产品,鼓励用电工商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逐步淘汰高耗电、高耗能的落后技术和产品。提倡商场、宾馆、餐厅、娱乐场所、写字楼等缩短广告灯、景观灯照明时间,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制冷温度设置不低于26℃,提倡结束营业前半小时关停空调。
75.鼓励广大市民树立家庭节约用电意识,形成勤俭节约、节能环保、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家庭生活方式。居家照明充分利用自然光,减少人工照明,少开长明灯,鼓励空调制冷温度设置不低于26℃,尽量使用高效率、低能耗电器,离家及时关闭电源,减少待机耗电。倡导绿色出行,电动汽车、电瓶车尽量利用夜间负荷低谷充电。
(二十三)提高能源保障水平。
76.加强电力保供,针对2022年可能出现的用电短缺问题,做好有序用电预案,积极争取省网、市网供电指标向我区适当倾斜。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
(二十四)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
77.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到期后视情况予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78.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
79.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和远程异地评标,积极推广电子保函应用。
(二十五)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80.落实国家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减免政策,若2022年我区有被列入疫情中高风险区域,则我区服务业小微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若广州市其他区有发生,则我区减免3个月租金。
81.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视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82.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款政策优惠。统筹好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83.制定实施《海珠区促进都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推动全区都市工业加速、持续、创新发展,提升都市工业集聚效应。推动在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加快办理报建、确权等手续,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并允许其按幢、层进行抵押贷款。倡导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对租用产业用房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租金缓缴或减免支持。鼓励国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实施面向初创小微企业及优秀团队适度减免租金等优惠措施。鼓励结合自身实际,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二十六)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
84.跟进区内文旅企业经营状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及诉求,力争住宿业和文体娱乐业恢复发展。
85.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86.积极争取市文旅企业纾困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区重点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文化艺术院团、演出场馆、星级酒店等文旅企业以及文旅促消费活动。
87.截至2024年12月31日前,对归属本区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88.严格落实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和15%抵减应纳税额。
(二十七)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
89.严格落实***和省、市、区联防联控机制明确的疫情防控措施,街道、社区在执行标准、执行力度上要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放大、层层加码。低风险的地方不能随意限制人员流动,有疫情的地方不得在“三区”之外,随意扩大范围禁止堂食、关停生产营业场所。
90.积极引导各部门、各街道落实主体和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保障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91.支持工业企业在守住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加大排产力度,提高产能利用效率。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
92.密切关注国内外疫情发展态势,组织疾控部门持续开展疫情风险研判,加强疫情传播风险评估,动态调整防控政策措施,为企业复工达产提供疫情防控指导。有序推进15分钟核酸采样服务圈建设,合理优化常态化核酸采样点设置,配合市在“穗康”“穗好办”等公众端应用共享采样点信息,为公众提供便利的核酸采样服务。
(二十八)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
93.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着力打通制造业物流瓶颈,加快产成品库存周转进度;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航匣,严禁硬隔离村社道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
94.对工业企业涉疫地区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应申尽申”“应发尽发”,保证重点物资物流通畅。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
95.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视同本地居民纳入监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96.落实广州市国际供应链畅通工作机制,落实落细“供应链畅通13条”措施。梳理建立全区重点外贸企业名单,持续优化重点企业快速提货协调、直客对接服务等长效服务机制,指导重点企业做好进境邮快件提前放行申请工作,全力确保企业供应链畅通稳定。
(二十九)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
97.推动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建设。引导加快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
98.进一步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加快推进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骨干网、放心农产品直供配送网建设。
99.积极对接争取国家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推动我区有关企业列入“白名单”并享受相关资金和政策支持。支持交通物流等企业融资,加大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对稳定供应链的支持。
(三十)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
100.全面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领域,外资企业可凭在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获得的鼓励类项目信息确认结果直接到海关办理相关免退税手续。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科技研发中心,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01.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州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积极指导其申报各级研发平台认定,按政策给予支持。
102.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103.建立完善与在地外国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对接欧美、日韩等驻华商协会及投资促进机构组织开展系列线上线下招商活动。
104.积极对接“广州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站”,提升外资企业的营商便利性,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
105.落实境外重点人员疫情防控指引,便利外商来穗。为外资企业派驻海珠的外籍员工及家属、开展重要商务活动的全球高管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外贸企业重要海外客户办理来华提供便利。
106.为内地企业派遣赴境外参加商务活动提供就近办理证件的便利。
六、保基本民生政策
(三十一)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107.落实广州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根据我区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
(三十二)完善就业创业支持政策。
108.配合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对我市吸纳跨省和省内跨市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的支持。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以积分制为办法的来穗人员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化提供机制,保障符合条件的来穗人员同等、便捷地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109.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新市民属于自主创业的重点群体或创业三年内的,可申请最高额度5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新市民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最高5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10.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健全住房和土地联动机制,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111.按照国家部署拿出5%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深入推进“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羊城行动”,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缓解企业结构性用工短缺。
112.推进落实广州市特殊工时试点工作,稳定企业用工。
(三十三)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
113.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启动,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不因物价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做好重大节日“帮困送温暖”工作。
114.用好中央、省、市、区财政下拨的救助补助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提高2022年我区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进一步提升困难群众生活水平。落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政策,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开展困难家庭中特殊群体排查救助专项行动,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
115.统筹救助资源,针对救助对象的特点和需求精准补贴。取消户籍地、居住地限制,对因疫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先行给予临时救助。
116.针对发生局部聚集性疫情的区域加强管控,同步推进疫情防控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加强对重要民生物资价格的监测,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鼓励诚信良好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落实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按规定对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
117.健全应急医疗服务体系,指导医疗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发生疫情时,迅速组织对封控区、管控区医疗资源统筹安排,满足特殊群体就医需求。加强线上就诊服务指引,推广“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做好线上诊疗等工作。科学设置120急救电话便民渠道,建立社区与对口医疗机构的直通热线、衔接医疗服务,保障急危重症患者救治诊疗。
118.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广州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穗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相关配套文件,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燃气安全“两个集中治理”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抓好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工贸、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持续抓好三防工作,落实强预警强联动强响应机制,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七、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责任单位对所牵头任务的落实工作负总责,近期要抓紧对本部门本领域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推动再落实。要以钉钉子精神下更大力气抓好国家、省、市、区各项部署要求落实,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
(二)狠抓落地落实。需要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的,原则上应于文件印发后一周内全部完成。推进惠企利民政策“免申即享”、快速兑现。对事权在国家、省、市的政策措施,各责任部门要做好工作沟通衔接,及时跟进落实国家部委、省、市相关部门后续出台的配套实施细则。
(三)加强统筹协调。各部门、各街道要将本方案作为重点任务来抓,牵头单位要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涉及的配合单位要积极对接、密切协作,推动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要定期总结工作落实进展情况,并向区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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