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推进会暨站长业务培训会议召开
区融媒体中心讯 6月20日,东宝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推进会暨站长业务培训会议召开。
区委常委、区委办公室主任郑大忠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组织学习了******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对《东宝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进行了解读。
郑大忠要求,要增强大局意识,自觉与上级部署同频共振,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上级决策部署同频共振、步调一致。要统一尺度标准,推动相关政策精准落地,做到精准把握政策,精准执行政策,精准落实政策。要强化综合保障,争创一流工作业绩,坚持齐抓共管,坚持统筹推进,坚持挺纪在前,坚持防控风险。
据悉,根据《东宝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此次政策适用对象为2019年1月21日《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且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单位应缴部分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单位应缴部分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困难单位和困难人员的认定部门核定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