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晚报两次半途而废仍然领刑9年
荆门晚报讯(通讯员田峰)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一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万元。
涉案人为魏某,今年46岁,老家沙洋纪山,现为荆州人。
2008年7月26日,魏某老家同村的熟人冯某(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12年)邀约他一起盗掘纪山一无名冢(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魏某于当晚乘车从荆州赶到沙洋纪山,与冯某等人会合后,步行至古墓处,由两人负责挖墓,魏某等3人负责提土、倒土及放哨。当晚,他们挖了约5米深后用木质圆形锅盖板将盗洞盖上做伪装,准备改日继续盗墓,因盗洞次日被巡墓人员发现后用水泥回填而未得逞。
2008年10月的一天,冯某打电话邀约魏某一起到魏某老家屋后农田一古墓葬(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踩点。当晚,魏某、冯某等人用插钎方式探墓,在确定古墓葬棺木位置后,几人离开了现场。几天后,冯某打电话通知魏某盗墓,魏某与冯某等人到达古墓后,魏某等两人负责提土、倒土,冯某等两人负责放哨,他们盗挖至7米多深时误认为不是古墓,遂放弃。
案发后,当地警方立案侦查,查清相关事实,并将魏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追逃。
魏某潜逃在外,一直过着担惊受怕的日子。时至今年,魏某得知冯某等人已落网被判刑,迫于法律威严,于今年6月17日10时许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沙洋县公安局纪山派出所投案自首,主动交代自己于2008年受冯某邀约参与盗掘古墓葬作案两起的事实。
10月31日,魏某涉嫌盗掘古墓葬案由沙洋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魏某的辩护人提出魏某在犯罪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魏某无前科,认罪悔罪,属初犯,对其可从轻处罚;魏某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古墓葬的毁损,后果不严重,可从宽从轻处罚;魏某在整个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为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前三条辩解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第四条辩解意见,经查不属实,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决魏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解析,之所以没有认定魏某为从犯,是因为魏某在两次盗掘古墓中积极参与,主动坐车前往,挖土、放哨等。此外,盗墓不同普通盗窃,属重罪,国家级文物保护区动一下土就可能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