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
(2018年12月27日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本市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及时妥善解决和处理本市立法中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根据《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第三方评估,是指由利益相关方以外的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进行专项研究和综合评估,为本市立法决策提供参考的活动。
第三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在下列立法事项上有较大争议的,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法规草案中重要概念的含义;
(二)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和重要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法规草案的调整范围;
(四)法规草案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重大调整;
(五)法规草案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为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委托方。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前,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具体工作;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具体工作。
拟评估事项应当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后,报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准。
第五条 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可以采用定向委托、招标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
第六条 委托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同时将同一委托事项委托给一个至三个第三方进行评估。
受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七条 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的,根据评估任务工作量、难易程度等情况合理确定评估经费,在委托协议中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律师事务所等作为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社会信誉良好;
(二)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研究力量,有较强的数据采集分析、决策咨询和政策评估能力;
(三)在业务关系、机构隶属、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与有关争议方之间没有利害关系;
(四)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引入第三方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评估主体。根据评估事项确定条件要求,择优选定第三方,签订委托协议。
(二)制定评估方案。第三方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提出评估方案,确定评估步骤和标准,明确评估方法。评估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由评估方组织实施。
(三)开展科学评估。第三方围绕评估事项收集相关的信息资料,归纳基本情况,严格按照评估方案确定的评估步骤、标准和方法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四)验收评估成果。委托方对第三方开展评估的情况及其成果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评估方案要求的,应当要求第三方限期补充评估或者重新进行评估。逾期仍未能通过验收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协议。
(五)交付评估成果。对符合约定要求的评估成果履行成果交接、评估经费支付等手续。
第十条 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应当做到客观、独立、公正,不得进行可能影响评估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
有违规违约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委托方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要求改正、取消委托等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第三方可以根据评估需要,采取问卷调查、个案分析、相关立法比较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进行评估。
第三方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三)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
(四)参加评估人员的签名和评估机构盖章;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 第三方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协调协商处理有关争议事项、修改完善法规草案和做好相关立法工作的重要参考。
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时,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说明第三方评估情况。
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说明第三方评估情况,并可以将第三方评估报告作为参阅资料印发会议。
第十三条 评估事项涉及的法规草案通过后,委托方可以根据需要,将第三方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参加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对在评估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对外披露评估情况,不得公开或对外引用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委托第三方评估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范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