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工作的通告(第13号)
为有效防范和阻隔进口冷链食品采购、流通、使用等环节传播新冠肺炎病毒的风险,切实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12月21日0时起,凡是进入五峰储存、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储存、加工、销售前必须先行进入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集中进行消毒、新冠病毒核酸采样检测和信息采集,信息数据纳入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所有购进的进口冷链食品凭集中监管仓出具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方可上市销售。
集中监管仓位于五峰亿嘉肉联农业有限公司院内(渔洋关高速路口往城区方向约2000米),联系电话为:0717-5829519,运行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六。
二、集中监管仓实行来货预约、整批入仓、整批出仓制。各市场主体购进进口冷链食品需提前24小时预约报备来货情况(货物名称、件数、数量、票证等信息),货物抵达后由集中监管仓工作人员查验人员(驾驶员、货主)、车辆及货物一单四证(海关通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采样检测证明,消杀证明、宜昌市其他县市《出仓证明》)信息,货物单证信息与实物一致的卸货进行外包装消毒、核酸采样,之后货物进入集中监管仓,单证信息不全以及单证信息与实物不一致的,不得入仓。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开具《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通知货主提货。采样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对应批次货物按***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和《宜昌市进口冷链食品处置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三、个人网购通过快递、物流、带货以及与进口冷链食品同车混运的国内冷冻食品,经排查出来,一律进县集中监管仓,视同进口冷链食品管理。
四、进口冷链食品在集中监管仓的外包装消毒、采样核酸检测、从货物入仓起到出仓36个小时内的仓储费用、仓内转运费用和集中监管仓的基本运行费用,由货主和政府财政各承担50%,经查实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的,或混车运输的国内冷链食品,产生的上述费用由货主自行承担。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货主承担。
五、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六专管理要求(专门区域、专职人员、专项通道、专班检测、专管台账和专业消杀),运用鄂冷链追溯平台,将进口冷链食品的产品信息、一单三证(海关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运输车辆等信息录入鄂冷链追溯平台,生成二维码,并赋码至最小包装后销售。达不到六专管理以及鄂冷链赋码要求的,不得生产经营。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购进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建立健全详实的进货查验和加工销售记录台账。落实健康监测制度,直接接触冷藏冷冻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7天进行一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检测合格报告要在经营场所公示,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合格检测证明上岗,建立健康管理台账,严格按照防疫要求规范作业。
七、凡未取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在五峰县内采购、储存、运输、销售和加工。违反本通告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构成犯罪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