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再次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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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06日发表
本网讯(通讯员周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43号)精神,自2018年1月1日起,秭归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8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3元,每月增加23元。
据悉,2018年1月1日前到龄符合领取待遇的人员从1月1日起执行;1月1日后到龄符合领取待遇的人员,从到龄后次月执行;2018年1月1日后去世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去世当月,丧葬补助金按照提标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
此次是第三次上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秭归县将在省的统一部署下按时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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