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区属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加强对我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业务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工作的通知》(粤财会函〔2013〕19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分期对我区各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资格及代理记账业务进行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经区财政局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审批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代理记账机构(本期检查机构名单详见***1)。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符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条件;
(二)检查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的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会计从业人员是否参加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学习;
(四)检查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记账的书面委托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抽查代理记账公司服务对象的会计财务报告;
(六)调查代理记账公司的收费标准;
(七)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检查代理记账机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执行情况;
(八)检查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公示情况。
三、检查方法及实施时间
(一)区财政局委托佛山市瑞志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和佛山市志信正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实施检查,按照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工作的通知》(粤财会函〔2013〕19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逐项进行检查,核实材料真实性,并出具检查报告。
(二)检查实施时间:从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止,具体检查时间将会提前3日通知被检查企业。
四、各代理记账机构需提供的资料
(一)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原件;
(二)营业执照;
(三)机构简介(成立时间、从业人员数量、代理户数、客户类型等);
(四)《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一览表》,并提供专职业务人员的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培训证明资料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六)接受代理记账委托的委托合同;
(七)代理记账机构2016年1月到2016年12月的会计资料,如有必要,将追溯以前年度;
(八)代理记帐机构代理的其中1户单位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会计资料,如有必要,将追溯以前年度。
五、其他
为保证现场检查工作顺利进行,请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在现场配合检查工作。
(联系人:李兰,电话:83281300)
***:2017年禅城区开展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名单(公布).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