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禁火的通告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草原禁火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令第541号)《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毕节市森林草原禁火通告》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
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二、禁火范围
在禁火期内,全县范围内林地、草地及距林地、草地500米的边缘地带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在全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二)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三)严禁在禁火区铲烧草皮灰、上坟烧纸、亮灯、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吸烟等。
(四)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严禁在禁火区进行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爆破、射击、焚烧垃圾等涉火活动。
(五)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种车辆进入禁火区。
(六)严禁有护林护草防火任务单位的带班领导、值班人员、护林员脱岗。
(七)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
(八)严禁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情况。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职责,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做好防火物资储备和队伍组建,充分做好扑火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确保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防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令第 541 号)《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毕节市森林草原禁火通告》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草原火情的,应立即拨打威宁自治县森林草原火灾报警(举报)电话:0857—6232119。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