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专家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第一届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成员名单的公告》(粤建公告〔2022〕19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要求,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技术咨询服务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要求
(一)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我市相关规定,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的非强制性条文。
(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我区相关规定,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或报告。
(三)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须经消防设计审查管理权限对应的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修改。
二、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技术咨询
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技术咨询(以下简称“消防设计专家技术咨询”),是指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出现技术疑难问题或较大争议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申请,经研究分析后,组织召开消防设计专家技术咨询会进行研究论证,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行为。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明确可以论证的,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未明确的,可作为消防设计专家技术咨询的内容。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作为消防设计专家技术咨询的内容:
1.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已有明确规定的;
2.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专家评审范围的;
3.除国家及我省市相关政策允许的特殊情形外,建筑基本信息明显与规划许可文件内容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登记属性(使用用途、面积、层数等)不符的。
(三)建设单位应向区住房城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技术咨询项目信息登记表》(***1)及技术资料。技术资料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消防设计介绍,技术疑难问题或重大争议介绍、解决策略,佐证材料及设计图纸资料等。
(四)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充分研究和分析,原则上应在明确项目适用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防火设计类别后,作出是否组织召开消防设计专家技术咨询会的决定。对确有必要组织召开的,应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2)中选取专家,开展消防设计专家技术咨询。
(五)消防设计专家技术咨询会形成专家个人意见(***3)及专家组意见(***4)。专家组咨询意见可作为消防设计、消防技术审查的参考,且仅适用于该咨询项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试行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冲突,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技术咨询项目信息登记表.doc
2.第一届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成员名单.doc
3.消防设计专家技术咨询个人意见.doc
4.消防设计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组意见(参考模板).doc
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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