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宁(浦口区)征安补公告〔2022〕4号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浦口区)征安补公告〔2022〕4号
桥林街道明因寺社区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南京厚道压力仪表制造有限公司汽车零配件生产建设项目拟征收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和范围
拟征地块属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拟征收地块位于桥林街道明因寺社区陈山组、明因寺社区民主组,四至范围为兰花塘路以西、林中路以北、百合路以东(详见附图)。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査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桥林街道土地1.6096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含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1.6096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拟征收桥林街道明因寺社区民主组土地1.2262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1.2262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桥林街道明因寺社区陈山组土地0.3834公顷,其中农用地0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建设用地0.383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补偿安置情况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南京市浦口区一级区片,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浦口区政府关于公布浦口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浦政发〔2020〕108号)文件执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浦口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浦规划资源〔2020〕158号)文件执行。
本次拟征收地块不涉及房屋。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拟征收土地面积
(公顷)
所属区片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费总额(万元)
明因寺社区民主组
1.2262
一级
155.2500
190.367550
明因寺社区陈山组
0.3834
一级
155.2500
59.522850
说明
区片价补偿费用的支付和使用,按照《关于公布浦口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浦政发〔2020〕108号)文件执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补偿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拟征收土地面积 (公顷) |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综合补偿费总额(万元) |
桥林街道 | 1.6096 | 48.0000 | 77.2608 |
说明 | 1、本登记表指《关于调整浦口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浦规划资源〔2020〕158号)规定的,浦口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被征收的,不分地类,不分区片,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实行综合补偿标准。 2、浦政发〔2011〕152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在支付完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等产权人相应补偿后若有结余,其资金由街道建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本街道范围内征地项目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统筹调剂平衡,多不退,少不补。 3、浦政发〔2011〕152号文第十五条所称的“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补偿价格”是指《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浦政发〔2011〕153号)文中:政府指导价为价格区间的,由双方在该价格区间内协商,按不突破价格区间的协商价格标准给予补偿;政府指导价为固定标准的,按其标准给予补偿;若有政府指导价中未涵盖种类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产权人初步协商补偿价格,并经由所在街道征求区物价部门意见后,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由所在街道向区物价认证中心申请价格认证,认证结果作为补偿标准;对区物价认证中心结果持有异议的,由市物价认证中心进行复核,市物价认证中心复核后按其标准进行补偿。 4、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必须根据青苗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实际情况据实进行补偿。 |
四、人员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情况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本次征地应安置人数(人) | 备注 |
明因寺社区民主组 | 13 | 依据浦政发〔2011〕152号文件规定,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符合纳入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员名单。 |
明因寺社区陈山组 | 4 |
本次征收土地拟安置方式: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标准按照当期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标准执行(含安置补助费)。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公告期为30天,自2022年1月17日至2022年2月15日。
2、本公告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向桥林街道办事处提出听证申请。各方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3、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该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该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区政府均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方案并再次依法予以公告。
4、如本项目批复面积与本公告面积不一致,以征收土地公告为准。
如遇政策调整,按国家、省、市最新政策执行。
特此告知。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公章)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