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告〔2014〕83号)
因城镇建设需要,区人民政府已批准同意将均安镇新华股份合作经济社使用的10.9207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后按规划作为均安镇城镇建设用地。现按规定将农用地转用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均安镇城镇建设用地(商业用地)。
二、使用土地位置:均安镇新华社区辖区范围内(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使用土地单位、面积及地类:均安镇新华股份合作经济社,面积10.9207公顷(折合:163.81亩,其中坑塘水面160.63,沟渠3.18)。
四、使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54000元/亩,青苗补偿费5000元/亩。
2、逐年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使用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
3、按使用土地面积的15%为新华股份合作经济社在使用土地范围外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涉及的税费由用地单位负责。
其他补偿等未尽事宜按照均安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与新华股份合作社于2013年10月29日签订的《征用土地合同》执行。
五、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由居委会或股份合作经济社依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条款补偿;若无约定,则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关于调整城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09〕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均安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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