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华庄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批准佛山华庄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18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府前路1号行政服务中心9号窗口
邮编:528137,联系电话:0757-87387388,
传真:0757-8765209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该审批直接涉及其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佛山华庄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佛山华庄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乐湖路 16 号 F15 厂房 |
环评机构 | 广州蓝碧环境科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乐湖路 16 号 F15 厂房(北纬 23°18′32.96″,东经 113°0′6.37″)建设,项目租用已建厂房,厂区占地面积1600m2,建筑面积为1600m2,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主要从事汽车配件的产销,年生产汽车右消音包壳、右消音包隔板共40万只,不锈钢波纹管5万只。项目员工人数共15人,在厂区住宿,年工作300天,每天2个班次,每班工作8小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项目除油工序使用碱性除油剂,清洗废水经分离系统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项目喷淋废水,管网完善前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较严值,通过市政管网排入乐平涌;管网完善后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排入范湖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项目生活污水,管网完善前经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乐平涌;管网完善后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范湖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项目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及冲压、切边、磨床等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金属粉尘,均为无组织排放废气,项目方必须落实粉尘废气处理措施,加强车间内通风换气,确保粉尘废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三)合理布局厂房和设备,产生震动和噪声的机械设备,要采取隔音、消声和减振处理措施;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四)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要进行分类管理,并设置固定的能防风、防雨、防渗的堆放场。项目产生的油渣、污泥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厂区内的临时贮存和管理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执行,一般工业固废交回收公司处理,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以及《关于发布 (五)规范设置排污口,所有排放口、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等应按《三水区企业污水治理设施规范化整治工作方案》(三环〔2014〕126号)要求执行。 |
2018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