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家属获赔200多万
六和“槽罐车撞出租车4死1伤”案法院宣判 |
受害者家属获赔200多万 |
去年7月12日,三水南山镇广四线往六和片区路口,一辆大型水泥槽罐车和一辆出租车碰撞,致出租车上4死1伤。(佛山日报版面截图) 佛山日报讯 记者刘先进 通讯员洪宗健报道:去年7月12日,三水南山镇广四线往六和片区路口,一辆大型水泥槽罐车和一辆出租车碰撞,致出租车上4死1伤。近日,经三水法院判决,死伤者家属共获得200余万的赔偿。 矛盾: 保险款不够,司机没钱赔 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郑某当日驾驶大货车超载行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吴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死者徐某、孟某、余某的家属以及伤者屈某将四会某出租车公司、大货车司机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合计要求赔偿240余万元。在案件开庭时,主审法官首先做通了伤者屈某的工作,并让被告当场赔偿了屈某的损失,屈某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并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圆满解决了其中的一起纠纷。 但剩下的纠纷却比较棘手:由于大货车在保险公司只投保了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这远远不能弥补死者家属的损失,而大货车的肇事司机由于家庭困难,无法拿出更多的钱赔给死者家属,如果法院只是机械地判决保险公司在100万元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那么死者家属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案件的处理似乎走入了“死胡同”。 审理: 巧用保险条款维护死者权益 主审法官经分析发现一个重要的细节:肇事的出租车为每个座位都投保了20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而四名死者恰恰也是在座位上当场死亡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死者的赔偿款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条款予以赔付。 于是,三水法院依法追加了出租车公司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并判决保险公司在2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就这样,在“第三者商业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共同赔付下,死者家属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至此,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画上句号。 法官: 建议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 据三水法院民三庭法官袁泉介绍,本案之所以能够圆满解决,与肇事的出租车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有密切的关系。车上人员责任险俗称“座位险”,它是专门保障车上乘客(包括驾驶员)的一个险种,具体是指如果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保险公司将赔偿一定的治疗费。如果机动车经常有多人乘坐,司机可以考虑购买多个座位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由保险公司分担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