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明建发〔2013〕92号
各燃气企业和送气人员:
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高明区送气工送气安全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规范高明区送气工管理,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我区燃气行业的监管,确保燃气安全供应、安全使用,杜绝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液化气的充装、配送和存放规定 各燃气企业应实行专用瓶制度。燃气企业只能充装本企业专用气瓶,不得给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送气人员也只能配送所属企业充装的液化气。而且燃气企业和中间商(即送气工)必须将气站充装后的瓶装液化气存放在气站或瓶装液化气中转站内,不准在企业服务门点、商铺或出租屋中储存。
二、送气工的监管和培训 各燃气企业要进一步加强送气工安全送气的监管和培训工作,根据《公约》要求,建立奖惩制度和送气工个人信息的基础台账,及时报送违规送气信息,并加大送气安全职责、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安全培训,以提高送气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品质。
三、送气工的行为规范 各送气人员应严格遵守《公约》规定的送气行为规范,在上班期间必须穿着本企业的送气工作服、佩带《送气工作证》、携带送气单据。送气人员严禁跨区充气;严禁瓶对瓶过气、掺杂使假;不得配送其他企业气瓶,不得将所属企业专用瓶交其他单位或个人充气和配送。
近期,我局将加大燃气执法日常巡查力度,继续会同安监、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燃气行政执法监察联合行动,不定期进行突击检查。对排查发现上述燃气违法行为的,将严格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