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GMFG2016001
主动公开
明府办〔2016〕13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9日
佛山市高明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适度救助,量力而行。
(三)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区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全区临时救助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区教育、财政、人社、住建、卫生计生等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或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人员,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告知、引导或护送其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各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五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按规定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受区民政部门委托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通过银行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进行书面告知和说明理由。
各村(居)委会负责申请资料的收件、协助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程序分类
第六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区户籍居民、持有本区居住证或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或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七条 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第八条 以下情况适用于一般程序:
(一)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对象,因突发状况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因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经各类救助帮扶后负担仍然较重,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第九条 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适用于紧急程序,主要包括:
(一)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如有事故责任方,但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十条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临时救助申请书。
(二)《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表》。
(三)申请家庭或个人的户口本(或居住证)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等接受社会救助的证明,或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五)医疗收费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证明原件,如果原件被社保经办机构收存的,则提供由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六)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需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持有的高明农商银行存折复印件。
(八)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村(居)委会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协助镇政府(街道办)对申请人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召开民主评议,并加具调查意见后报镇政府(街道办)审核。
第十三条 镇政府(街道办)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通过银行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进行书面告知和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按一般程序获得临时救助居民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原则上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在同一年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
第四章 紧急程序
第十六条 符合第九条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向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报告的救助线索直接受理。受理机构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酌情实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进行为期1年的公示。镇政府(街道办)可设立评审小组、建立完善评审机制,对适用于紧急程序救助的个案进行评议。
第五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十七条 单人次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为本区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为家庭人口数乘以单人次临时救助标准。对个人救助金额低于本区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认定为小额救助,小额救助由镇政府(街道办)审批发放。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罹患重病或特殊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因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一)低保、低保临界、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对象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达到3000元的,救助标准为本区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达到5000元的,救助标准为本区5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达到10000元的,救助标准为本区10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其他救助对象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达到9000元的,救助标准为本区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达到15000元的,救助标准为本区5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达到30000元的,救助标准为本区10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九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本区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家庭人口数计算。
第二十条 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经各类救助帮扶后,负担仍然较重,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救助标准为本区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家庭人口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 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为主,以发放实物和提供其他救助方式为辅。
(一)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情况紧急、确有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人员,村(居)委会应协助其向相关救助机构申请救助;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社会募捐、提供服务等形式帮扶救助对象,开展多样化救助。
(三)在救助对象面临特殊生存困难时,也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资料。
第六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镇(街道)应当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区、镇(街道)各50%的比例负担,并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区、镇(街道)财政部门应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可按规定盘活社会救助资金存量资金,用于临时救助支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支出。
第二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部门可将临时救助的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鼓励、支持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
第二十六条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七条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内容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民政等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领的钱款,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区民政局于2005年6月23日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城乡居民临时救济实施办法》(明民救〔2005〕2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