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梁惠雄反映原高明区港务管理所有关信访事项(明人信字201613号)的答复意见
关于梁惠雄反映原高明区港务管理所有关信访事项
(明人信字[2016]13号)的答复意见
梁惠雄:
你反映高明区原港务管理所等有关问题的信访事项,我局于2016年8月31日受理。按有关规定,经认真调查,现答复如下。
一、信访事项
1、港务管理所2006年已经没有责任人,单方面私自解除徐慰全无固定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依据是什么? 2、佛山市高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什么法律法规辖准认同佛山市高明区港务所经济补偿及拖欠劳动报酬是合法的?3、经济补偿金从何而来,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点解不追究?4、高明区港务管理所违法停缴职工的法定社保为什么社会保障局不依法监督?5、劳动关系科阮文基的行政不作为是代表社保局还是代表他的个人行为?
二、答复意见
1、高明区原港务管理所是1993年成立的自负盈亏的国有企业,隶属于原高明交通局管理。200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颁布实施,佛山市高明区相应成立了港航管理局和港航管理所。2004年11月16日,高明交通局取消了高明区原港务管理所的货物港务费征收权。停止收费后,由于没有经济来源,原港务管理所经营状况存在严重困难,濒临破产,职工工资从2006年1月起停止发放。2006年7月20日,原港务管理所召开了包括徐慰全在内的全体职工参加的关于原港务管理所关闭及职工经济遣散的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关闭原港务管理所及职工经济遣散等事项。高明交通局于2006年8月7日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请示对原港务管理所实行关闭,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于2006年10月18日批复同意关闭区原港务管理所,并依照有关法规政策遣散现有全部员工,同意原港务管理所的经济遣散职工方案。此后,徐慰全从2008年起一直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劳动部门均以徐慰全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经查,徐慰全与高明区原港务管理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争议,已经仲裁和诉讼程序处理[《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佛明法民一初字第383号、(2009)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004号、(2010)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43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佛中法民四终字第884号]。
2、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闭高明区港务管理所的批复》(明府复[2006]127号)文件的要求,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发[1994]48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以及《关于调整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佛府函[2005]7号文、《关于调整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佛府函[2006]86号文),依法审核原高明区港务管理所报送的经济补偿金和补发的1至12月份工资。
3、佛山市高明区原港务管理所关停时,职工经济补偿金由企业自有资金及主管部门经济补贴与不足部分由财政兜底解决。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发[1994]48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以及《关于调整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佛府函[2005]7号文、《关于调整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佛府函[2006]86号文)等相关法规文件确定经济补偿金。经查,2007年2月13日,佛山市高明区原港务管理所出具与徐慰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明确与徐慰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徐慰全与高明区原港务管理所关于经济补偿金及补发工资问题的争议,已于2008年12月12日起,经仲裁和诉讼程序处理,且《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佛中法民四终字第884号已作出终审判决,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4、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检查分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因此,你提出“高明区港务管理所违法停缴职工的法定社保为什么社会保障局不依法监督?”,不属于我局劳动监察职责范围。
5、我局按照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闭高明区港务管理所的批复》(明府复[2006]127号)文件的要求,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发[1994]481号)审核高明区原港务管理所关闭遣散职工的经济补偿金金额的合法性,原劳动关系科具体承担审核职能。当年阮文基同志为该科室负责人,其代表我局依法行使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
如你对我局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或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申请复查。
此复。
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