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9599号案原告高良玉诉被告吕礼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 告吕礼光: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9599号案原告高良玉诉被告吕礼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9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礼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良玉归还借款本金196667元及利息4000元,并应当以196667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给原告高良玉;二、驳回原告高良玉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吕礼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元(原告已预交4360元),由被告吕礼光负担。被告吕礼光负担的受理费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予原告高良玉,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