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6230号案原告李蕴妍诉被告袁健明伍柱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伍柱时: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6230号案原告李蕴妍诉被告袁健明、伍柱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623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袁健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以尚欠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18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17.4%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予李蕴妍;二、袁健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尚欠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18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6.6%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000元为上限)予李蕴妍;三、袁健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元予李蕴妍;四、伍柱时对袁健明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李蕴妍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收取726.14元(原告已预交726.14元),由被告袁健明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被告伍柱时负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