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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排污许可宣传册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19日发表  

1.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无证排污的后果

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违反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后果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4.不按规定自行监测的后果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5.什么是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据规范和限制排污行为,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内容。

6.哪些企业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7.什么时候申领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设施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现有排污单位应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的规定,3月底前完成2017-2019年火电、水处理等33个行业清理整顿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8月底前完成2020年91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8.如何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册账号;

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

(二)依照各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等相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上传材料,并向南充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

(三)通过审核后,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排污许可证申报资料电子版,然后打印盖章,装订成册;

(四)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胶装装订成册后,领取排污许可证(纸质版)。

9.如何确定管理级别

排污单位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规定,结合本企业所属行业类别,查看所属管理级别。

国家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10.具备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

排污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三)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量;

(四)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五)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时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已完成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11.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怎么办

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南充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延续。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四)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12.排污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后怎么办

(一)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南充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

(二)遗失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

(三)损毁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13.哪些情况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发生下列变化,在规定时间内向南充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14.排污许可证的费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监督检查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时,不会收取排污单位的任何费用。

15.申领排污许可证后需要做哪些事

排污许可证核发后的排污单位应当持证排污,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并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记录、编制执行报告,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要求。

【持证排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按证排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按照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排污单位内部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等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监测、计量认证等规定的仪器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及时公开监测信息,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超标排放和其他异常情况,记录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实际排放量。

【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按时如实编制执行报告,明确控制污染物排放行为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实际排放量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要求,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按要求印制书面执行报告。

【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如实将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实际排放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数据、执行报告等信息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的频次、内容和时间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传并公开。排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证照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区域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禁止涂改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

【配合检查】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主动出示排污许可证,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相关材料。

16.自行监测的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行监测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17.台账记录的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登记的频次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传台账记录电子版。

18.全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系方式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0817-2668923

南充市顺庆生态环境局        0817-2811300

南充市高坪生态环境局        0817-3334506

南充市嘉陵生态环境局        0817-3883083

南充市阆中生态环境局        0817-6263850

南充市西充生态环境局        0817-7927021

南充市南部生态环境局        0817-5599447

南充市营山生态环境局        0817-5050527

南充市蓬安生态环境局        181****8036

南充市仪陇生态环境局        0817-7216800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  0817-369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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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2018年9月25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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