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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农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工作规范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26日发表  

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办公室文件

南办发〔200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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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办公室 佛山市南海区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海区农村

(股份)经济联合社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局以上单位、区各人民团体、直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的意见》(南发〔2007〕10号),规范农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管理,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南海区农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办公室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12日

南海区农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管理,维护(股份)经济联合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股份)经济联合社,是指本区村级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经济联合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属下单位。

第三条 (股份)经济联合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是从事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代表股东(成员)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接受村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区、镇(街道)农村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股份)经济联合社要协助和配合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工作,合理安排村公共建设、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区委农村工作部及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股份)经济联合社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并依法维护(股份)经济联合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股份)经济联合社证明书是(股份)经济联合社的身份证明,由区人民政府向(股份)经济联合社颁发,具体工作由区委农村工作部负责。

第六条 (股份)经济联合社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股份)经济联合社实行“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社委会)、“监事会”的三会制度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改变(股份)经济联合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或损害其资产所有权,不得向(股份)经济联合社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强迫其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不得干涉其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八条 (股份)经济联合社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村党(总)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因地制宜,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社章程,召集和主持成员(股东)大会和成员(股东)代表大会。

(三)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订本社经济发展目标和规划,发展本社集体经济,合理开发利用当地资源,发展新的集体经营项目,壮大集体经济,促进集体和成员(股东)收益不断增长。

(四)搞好本社资产经营和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对本社所有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有权发包或租赁给本社成员或外来人员经营,负责签订合同和追收承包款项。

(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承包合同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

(六)搞好本社股份分配和公共福利事业,保障农村公共服务资金供给,为本社成员(股东)提供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股份)经济联合社的权利:

(一)农村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二)由本社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股份)经济联合社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依法维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依法发展集体经济和进行资产经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四)实行集体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上级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的审计,接受本社成员(股东)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成员(股东)大会是(股份)经济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成员(股东)大会或者成员(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

第十二条 (股份)经济联合社成员(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社具有选举权的成员(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有效,并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经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股东)提议,可以召开成员(股东)大会。

成员(股东)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罢免本社董事会(社委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成员(股东)代表。

(三)审议、决定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三条 成员(股东)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东代表人数一般应占股东总人数10%以上,但不得少于20人。成员(股东)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审查本社董事会(社委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决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财务预决算、发包项目和方式、新上马生产经营项目、对外投资、本社土地流转、土地开发、借贷款项、应收款项减免、联营等事项。

(三)讨论决定本社董事会(社委会)成员的报酬方式和标准。

(四)审查、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

(五)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股份)经济联合社召开成员(股东)代表大会,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股东)提出异议,须提交成员(股东)大会重新表决通过。

成员(股东)代表具有联系成员(股东)的义务,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带头执行成员(股东)大会和成员(股东)代表大会所作决定的义务,协助(股份)经济联合社开展工作的义务。成员(股东)代表具有提出议题权、投票表决权、监督评议权、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权。成员(股东)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关心集体,联系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热心为成员(股东)服务。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十四条 (股份)经济联合社成员(股东)代表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可随时举行。如果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股东)代表提议,应及时召开成员(股东)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如讨论通过的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该事项自动无效。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和纠正其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可向本社董事会(社委会)提出建议,但建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社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本社经营范围的事项。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社委会)。

董事会(社委会)必须在30天内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股份)经济联合社董事会(社委会)是本社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董事会(社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可由董事长或社长提议召开),由董事长(社长)召集。董事会(社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和落实本社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主持并召集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依法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提名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

(三)负责本社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常管理,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

(四)定期向本社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股份)经济联合社原则设立3~7人的董事会(社委会)成员,其成员配置名额由镇(街道)根据实际确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社委会)成员由本社成员(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也可由户主会议选举产生,选出董事长、副董事长(社长和副社长)及其他成员。其换届可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社委会)成员在任期内,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社委会)成员任期从成员(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社委会)成员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二十条 董事会(社委会)成员换届选举时,由区、镇(街道)相关部门进行组织考察,提出建议名单,召开成员(股东)大会或户主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社委会)成员的条件

(一)董事会(社委会)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当选:

1.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

2.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含高中),身体健康。

3.发展能力强、致富能力强、带动能力强、懂经营、会管理。

4.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民主意识强,有威信和公信力。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提名为董事会(社委会)成员候选人:

1.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5年的。

2.正被处管制以上刑罚的。

3.外出2年以上,不能回(股份)经济联合社工作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宜提名为董事会(社委会)成员候选人:

1.政治素质差,思想觉悟低,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执行,甚至对抗上级党委、政府决策、决议的。

2.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3年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参与和组织越级上访,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4.参与***或封建迷信活动,信奉***的。

5.拖欠集体资金或财物的。

6.道德品质差,不遵守社会公德,生活作风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的。

7.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未满3年的。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社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成员(股东)大会、成员(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社委会)会议,组织落实成员(股东)大会、成员(股东)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主持本社的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和参与本社的经济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社委会)决定。

(三)组织制订本社的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四)代表本社签订合同、合约、协议以及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董事会(社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社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1名副董事长(副社长)或者董事会(社委会)其他成员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社长)无故不履行职责或提出辞职的,(股份)经济联合社应及时召开成员(股东)大会罢免其职务,依法重新选举董事长(社长)。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社委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社章程的规定,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体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集体和成员(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必须以集体和成员(股东)的根本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得从事损害本社集体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低价转让、出租集体资产。

(四)不得侵占集体财产,不得挪用资金或者擅自将集体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集体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五)不得以集体资产为本社的成员(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本社有选举权的成员(股东)的五分之一以上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董事会(社委会)成员;董事会(社委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或选举。

第二十六条 (股份)经济联合社原则设置3~7人的监事会或者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或者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由本社成员(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社委会)成员不得交叉担任监事会或者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股份)经济联合社监事会或者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是本社开展经济活动的日常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董事会(社委会)执行本社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进行监督。

(二)对本社财务预决算进行初审。检查本社及下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每月度对本社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并加具审查意见。有权对本社的财务及重大事项公开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对财务核算、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董事会(社委会)对合同、协议执行情况作出说明。有权要求董事会(社委会)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释。

(三)享有对不合理开支否决权,未经监事会或者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支出,财务人员不得入账,未经监事会或者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同意的财务公布表,不准上墙公布。

(四)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验收、土地流转、大项物业出租、大额固定资产购建、大额财产处置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

(五)列席本社董事会(社委会)会议,向董事会(社委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向本社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作民主监督工作报告。

(七)发现本社经营管理中的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有权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八)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者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股东)对(股份)经济联合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成员(股东)有异议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工作,当时解释不了的,查明原因后,必须在两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在两个月内不能解决的,须提交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或者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当地党组织的领导,处理事情要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不能滥用职权,处事不公、故意扰乱本社正常运行,不得超越权限干扰董事会(社委会)行使职权。在成员意见不统一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成员内部可以保留个人意见,必要时向村党(总)支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但对外必须要以多数成员的意见作为监事会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集体意见,绝不能因个人原因而影响财务公开,否则追究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民主理财有异议的问题,各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限期处理,或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表决通过后执行。监事会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或当年度内间隔超六次(含六次)不参加理财活动的,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本社董事会(社委会)可提议成员(股东)大会撤换。

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妨碍监事会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 本社有选举权的成员(股东)的五分之一以上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监事会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成员(股东)代表;董事会(社委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或选举。

第四章 成员(股东)

第三十二条 (股份)经济联合社成员(股东)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本社集体资产所有权及其资产的经营收益分配权。

(三)承包本社的土地及其他资产。

(四)对本社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五)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查阅成员(股东)大会或者成员(股东)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等。

(六)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抵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份)经济联合社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依章程认购股份和按时缴纳股金。

(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民主决策程序

第三十四条 凡涉及重大财务、经济事项或成员(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权限提交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股东)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股东)大会重新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必须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合理确定承包金、租金和承包租赁期限,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签订正规的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并把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标准纳入合同,禁止随意压低指标发包、出租或解除、变更合同。

(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耕地、鱼塘等农业承包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集体土地出租、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厂房、仓库等工业性物业出租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商铺、市场等商业性物业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集体资产的承包金或者租金单价不得低于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同等类型的租金平均价格。租金价格要按照市场规则进行递增,每次递增的间隔年限不得超过5年。

承包或租赁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并按照合同规定依时足额缴纳承包金或租金。禁止利用职权压价或低价发包或出租本社集体资产。

(股份)经济联合社必须建立和健全项目工程招投标制度,并上报镇(街道)主管部门备案。投资标的金额未达到进入镇(街道)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的标准而自行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或工程,须在镇(街道)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股份)经济联合社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组织招投标,也可委托镇(街道)招投标;符合进入区、镇(街道)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的,必须按照区、镇(街道)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股份)经济联合社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必须充分考虑市场风险,投资方案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并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任何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股份)经济联合社实行以收定支,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有新的举债,因集体经济发展及公共建设需要举债的,提交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社委会)必须坚持集体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属重大事项都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集体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涉及成员(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社委会)集体讨论后提出方案,提交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董事会(社委会)会议、成员(股东)代表大会、成员(股东)大会都必须做好人员签到和会议记录,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参会人员都必须如实反映自己的意见(按自己的表决意愿在同意栏、弃权栏、反对栏中的任一栏签名为准)。董事会(社委会)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真实、客观、全面地记录会议的全过程,并及时做好会议记录资料 (主要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议题、出席会议人员名单及签名、讨论内容、表决结果、表决人员签名等) 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三十九条 重大事项议事程序和规则是:由董事会(社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或经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股东)提议,召开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四十条 (股份)经济联合社董事会(社委会)成员实行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具体操作办法参照《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办公室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海区完善村组领导成员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办发〔2007〕44号)文件精神执行。每年年底,由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审计办或中介审计机构进行效益审计后,由镇(街道)主管部门对董事会(社委会)成员进行绩效考核,并制定董事会(社委会)成员报酬方案,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定后,提交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5天无异议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股份)经济联合社董事会(社委会)成员实行民主评议制度,民主评议工作由镇(街道)负责组织。评议中,每个董事会(社委会)成员都要作述职报告,然后由成员(股东)代表进行评议或测评,并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档次进行无记名投票评定,再由镇(街道)考核认定、备案,张榜公布。对经评议、考核认定为优秀的,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群众意见比较多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评议、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议罢免调整。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社委会)换届要实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工作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可采取政府审计或中介审计等方式。审计结果要向成员(股东)公开。对经济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组织惩处:

(一)对违反民主管理制度,情节轻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侵犯行为,并作出书面检讨。

(二)对非法拉选票,破坏选举,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正当行使民主权利的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对有意阻挠有选举权的人参加选举的;对违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程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有其他严重侵权行为、破坏民主管理制度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股份)经济联合社董事会(社委会)成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损害集体或成员(股东)合法权益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股份)经济联合社和承包经营者应依法保护基本农田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股份)经济联合社同意,承包、租赁经营者可依法有偿转包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

第四十五条 (股份)经济联合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开设基本结算账户,实行支票户结算,取消存折户,定期核对货币资金。每月5日前开展民主理财,每月15日前公布财务状况。

第四十六条 (股份)经济联合社建立开支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生产性开支和非生产性开支的审批额度。日常的小额开支,在规定的额度范围内,由董事长(社长)审批;日常大额开支实行“双签”制度,并按规定程序经监事会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否则不得报销入账。大额和小额的标准,具体由镇(街道)制订相关标准,(股份)经济联合社董事会(社委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开支审批制度,并提交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股份)经济联合社要加强债权债务管理。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对债权债务详细登记,财务公开时应将债权债务情况向成员(股东)公开,对一些时间较长、确实不能收回的债权,应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讨论通过予以核销。

(股份)经济联合社要定期与债务人核对债权数额,确保债权余额准确。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应在债权诉讼时效内,以挂号信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确保诉讼有效。必要时,应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股份)经济联合社要加大债务清理力度,全力化解已形成的各种债务,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真实和完整。

任何人不得以集体名义代个人或非集体直属企业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以集体资产作抵押帮助其贷款或借款。

第四十八条 (股份)经济联合社必须设立合同专职管理员,负责本社合同管理工作。实行合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采用区或镇(街道)统一的合同范本格式书面签订合同,并统一使用区指定的合同管理软件进行日常管理。合同签订前,须将有关情况向本社成员(股东)公示,合同签订后,须将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及相关情况向本社成员(股东)公示5天,并及时将合同交到会计人员进行入账和合同专管员登记归档管理,同时要将一份合同上交镇(街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金或租金款项收缴情况要每月15日前公布。

第四十九条 (股份)经济联合社必须建立公章、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健全公章、印章使用事项、使用人、审批人登记备查簿,并设专人保管。为防止乱用公章、印章,一般情况下,公章、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公章、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对违反公章、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法犯罪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所在的镇(街道)要监督(股份)经济联合社换届后的公章、印章移交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董事会(社委会)应在3天内向本届董事会(社委会)移交公章、印章。拒不移交(股份)经济联合社公章、印章的,由所在的镇(街道)负责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董事会(社委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公章、印章由镇(街道)暂时代管。镇(街道)应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公章、印章移交给新当选的董事会(社委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工作规范执行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工作规范由区委农村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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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7 16:27:38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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