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52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健耀五金厂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德穗服装有限公司关瑜宁梁健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传票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0605民初521号
梁健文: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健耀五金厂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德穗服装有限公司、关瑜宁、梁健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605民初521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共同清偿欠款115350元及利息(以11535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冯载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仕强、张秀琴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