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6590号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梁振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梁振夏:
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受理了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梁振夏(男,壮族,1984年9月22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6590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的情况。原告诉请法院判令: 1.被告向原告支付超期租金及基本保障服务费共计1383元(按照车辆租赁费192元/天的标准,自2016年11月2日计算至2016年11月10日共计8天);2.被告支付滞纳金445元,以所欠费用1383元为基数,按3‰标准自2019年11月1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赔偿费用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丽曼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甄广坚、刘福珍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三十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