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佛山市南海精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催告通知书(201933)
201933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
催告通知书
佛山市南海精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日,我局就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2018〕312号)及《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交罚款人民币225000元,但你单位至今未按时缴交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向你单位催告如下: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处罚罚款通知书将罚款按时缴入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不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即人民币22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此催告你单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黎樑
联系电话:(0757)86225066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4号
邮政编码:528200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