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联系人:钟杰波,联系电话:82345589)。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6日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促进和规范我区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提高养老服务质量,规范民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规范资助民办养老机构流程监督管理。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护理型养老床位发展与监测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或已完成在区民政局备案、依法在区民政局办理了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或依法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相应登记、为老年人群体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包括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和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不包含房地产型“养老公寓”、以及医疗机构或医疗护理康复机构内部设置的养老机构等。
第三条 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资助按照本办法资助标准的50%给予资助。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按照本办法资助标准的50%给予资助。
第四条 区民政局是民办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成禅城区资助民办养老机构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会),负责资助项目的实地查验和评定拨付,负责资助资金的使用监管等有关资助事宜。养老机构资助经费保障工作和所需资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护理服务资助
第五条 养老机构收住本区60周岁(含)以上的户籍人数(残疾人可全龄化)占总入住人数比例60%(含)以上、且一次性连续入住期限不低于30天的,按照下列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护理服务资助:
(一)收住重度失能户籍老年人(评估照顾需求等级为6-5级)的,每人每月资助300元。
(二)收住中度失能户籍老年人(评估照顾需求等级为4-3级)的,每人每月资助200元。
(三)收住轻度失能户籍老年人(评估照顾需求等级为2-1级)和户籍特殊人群的,每人每月资助150元。
户籍特殊人群予以优先轮候入住养老机构。特殊人群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1.低保家庭或重度残疾人家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2.退役军人及其他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和伤残民兵民工等)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后(三级以上残疾)未再生育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4.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主要包括国家、省、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本市见义勇为好市民等荣誉获得者。
5.80周岁以上高龄的老人。
6.特殊困难情况予以临时性救助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第六条 申请护理服务资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统一按照广东省地方标准《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DB44/T2231—2020)进行照顾需求等级评定,以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定报告作为申请护理补贴的依据。照顾需求等级评定包含动态性评定,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变更照顾需求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养老机构确定或变更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应当经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确认,并纳入签订的服务协议中。
区民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本区养老机构照顾需求等级评定,并鼓励镇(街道)、村(居)统一按照相应的照顾需求评定等级,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项。
第七条 养老机构申请护理服务资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法定手续齐全并正常运营,开立了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二)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没设立饭堂的不需提供)。
(三)自有物业应具有不动产登记证书;租赁场地和物业经营的,应签订6年(含)以上合法租赁合同。
(四)取得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不动产登记证书,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提供房屋建筑符合安全使用技术规范要求的材料或有效期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者由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置后出具的会议纪要等。
(五)取得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或者由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置后出具的会议纪要等。
(六)具有完整的入住老年人、代理人和监护人资料(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协议》、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评估报告)。
(七)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应急管理等规章制度。
(八)年度内未发生食品、卫生、消防、安全、防疫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九)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或按照与服务对象(代理人、监护人)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服务对象满意率80%以上;年度内未发生侵害老年人人身权益事件。
(十)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条件。
第八条 养老机构申请护理服务资助,应当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佛山市禅城区民办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资助申请表》(***1)一式三份。
(二)《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名册表》,以及有效的老年人身份和身体状况评估材料复印件。新入住的老年人需提供《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复印件。
(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其中第八、九项需填写《佛山市禅城区民办养老机构自查报告》(***2)。自查结果应当在机构内公示7日以上,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与监督。
第九条 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养老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牵头组织评审会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资助范围、对象及要件等规定,对申请资助的养老机构进行审查,并实地查验。每半年经核对汇总后,按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将资助资金分别于5月31日、11月30日前统一办理拨付手续至各养老机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拨付相应的护理服务资助;已经拨付的,予以追回或在下一次申请时相应调减:
(一)养老机构收住对象在当月死亡的,且一次性连续入住期限超过30天的,当月仍给予资助,从次月起停止资助;一次性连续入住期限不足30天死亡的,不予补助。
(二)养老机构与收住对象在当月终止服务协议的,当月仍给予资助,从次月起停止资助。
(三)出现其他可能被取消资助资格的情形。
第三章 新增床位资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养老机构而新增加的床位。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变化不进行新增床位资助。
第十二条 床位资助按照下列标准给予:
(一)护理型床位,每张床位每年资助2500元,最长资助5年。
(二)日常收养性床位,每张床位每年资助2000元,最长资助5年。
护理型养老床位评估统一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护理型床位发展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0〕38号)要求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新增床位资助且资助未满5年的,自本办法实行年度起,按本办法资助标准执行,前后累计资助年限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资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二)依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等级认定办法、考核评分操作细则的通知》(粤民福〔2012〕25号),养老机构单人间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合居型房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总床位100张(含)以上。
(三)老年人居室、卫生间、浴室、餐厅、公共活动空间已符合国家规定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申请床位资助,应当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佛山市禅城区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3)一式三份。
(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现有养老机构改建、扩建的新增床位,还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备案凭证)。
(四)《佛山市禅城区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4)一式三份。
(五)《佛山市禅城区民办养老机构实地勘察报告》(***5)一式三份。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养老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牵头评审委员会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资助范围、对象及要件等规定,对申请资助的养老机构进行审查,并实地查验。经核对汇总后,按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统一办理拨付手续至各养老机构。床位资助上半年给予一次性本年度资助拨付。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与养老机构签订协议,每年按实际情况预留一定数量的临时救助性托养床位和防疫隔离短期床位,其中临时救助性托养床位费用由个人承担50%,政府财政承担50%,防疫隔离短期床位费用由政府财政全额承担。
第四章 星级评定补贴
第十七条 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3号)的省级标准或者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的国家标准,被评定为星级机构的,在星级有效期内实行一年度一申请方式申请星级评定补贴。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星级评定补贴:
省级五星级养老机构补贴为5万元/年,四星级养老机构补贴为3万元/年,三星级的养老机构补贴为2万元/年,二星级养老机构补贴为1.5万元/年,一星级养老机构补贴为0.5万元/年。
评定为国家标准星级的养老机构,比照年度省级星级标准增加1倍进行补贴。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佛山市禅城区民办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补贴申请表》(***6)一式三份和星级评定证书复印件(需同时出示证书原件比对)。
第五章 机构延伸服务
第二十条 支持和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向周边社区老年人开放医疗护理、老年餐厅等设施,兴办或承接运营社区日间照料、助餐配餐等服务项目,采取入户式或一站式的方式为周边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日托、暂托等延伸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延伸服务符合条件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依程序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各镇(街道)可根据《佛山市禅城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有关程序,评估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养老延伸服务项目,综合考虑服务项目专业程度、服务人次、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给予延伸服务补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接受本办法资助,必须与区民政局签订资助协议,并规范有效地履行协议。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资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助资金的用途。
第二十三条 民办养老机构护理补贴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护理员人身意外险和提高护理人员待遇等院内项目支出。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助资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使用制度,设立资助资金单独核算账户,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被资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擅自利用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资助资金、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或违反资助协议规定的,取消其受资助的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资助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51号)和《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禅城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3〕4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2020年度床位资助申请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2020年度护理服务资助申请期限从7月1日开始,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上一年度的资助申请,按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禅城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51号)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1:佛山市禅城区民办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资助申请表.doc
***2:佛山市禅城区民办养老机构自查报告.doc
***3:佛山市禅城区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doc
***4:佛山市禅城区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doc
***5:佛山市禅城区民办养老机构实地勘察报告.doc
***6:佛山市禅城区民办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补贴申请表.doc
相关解读:佛山市禅城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政策解读
图解:佛山市禅城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