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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农业局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18日发表  

佛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农业局“菜篮子”

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农林渔业局(农业局):

  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农业局“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农业局“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佛山市农业局

2016年1月26日

***

佛山市农业局“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菜篮子”基地的认定、运行监测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稳定“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应的骨干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3〕1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菜篮子”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菜篮子”基地,是指从事“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具备一定规模,并达到相关标准后,向市农业部门申请审核认定的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 

  第三条佛山市“菜篮子”基地的认定对象以佛山市农产品生产基地为主、“以销促产”的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外延基地为辅。生产基地农产品主要供应佛山市场,外延基地以定向供应佛山市场为主。 

  第四条市农业局负责佛山市“菜篮子”基地的认定、运行监测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区、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佛山市“菜篮子”基地的申报、推荐、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报佛山市“菜篮子”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经佛山工商登记、依法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

  (二)基地正式投产两年以上。

  (三)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基地达到无公害产地标准或以上的产地环境标准。基地生产环境要整洁卫生,保持基地道路整洁、排灌畅通。

  (四)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无公害产品生产标准以上或制定先进、实用、操作性强的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具有生产、投入品、销售等可溯源的档案信息管理。

  (五)设置农产品质量检测室,配置必要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人员和检测设施,或长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经过省计量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下同)对基地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建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档案。

  (六)基地(除农产品流通基地以外)产品主要供应佛山市场,与本市3家以上单位(企业)签订长期产销对接协议,生猪生产基地需与本市屠宰企业签订“厂场挂钩”购销合同。

  (七)基地土地租赁剩余使用年限须在2年以上。

  第六条在本《办法》第五条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生产基地:基地设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蔬菜基地:占地面积100亩以上,整齐连片;配置防虫网、粘虫色板、杀虫灯、滴(喷)灌、生物肥料等一种或多种生态栽培物化技术;田间工程、温室大棚、集约化育苗、田头预冷等基础设施条件相对完善;规范化、标准化生产水平较高,示范作用突出。或采用无土栽培、立体种植等现代化生产方式的工厂化作物栽培基地,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配置现代化生产装备,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具有稳定、高产、高品质的生产特点。

  2、畜禽基地:生猪养殖年出栏0.5万头以上,肉鸡养殖年出栏10万只以上,肉鸭养殖年出栏4万只以上,肉鸽养殖年出栏8万只以上,肉鹅养殖年出栏2万只以上,肉牛养殖(含育肥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羊养殖年出栏250头以上,禽蛋年产量250吨以上;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且在非禁养区范围内,符合佛山市畜禽养殖业布局规划,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强制免疫规定等防疫检疫要求,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合理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符合农业源污染物减排要求,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3、水产基地:以池塘养殖为主的养殖面积在100亩以上,或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基地生产条件完善,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要求,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养殖场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必须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且保存2年以上。

  4、水果基地:占地面积200亩以上,集中连片,田间工程、包装分拣车间、集约化育苗等基础设施完善;推行标准化生产,配置杀虫灯、防虫网、粘虫色板、喷滴灌、果实套袋等标准化栽培设施;集成应用先进病虫害防控技术,实施统防统治和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带动作用突出。

  (二)流通基地:设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具备较大经营规模,经营主体为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农产品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设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

  或运用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方式配送、销售菜篮子商品的企业、农贸市场、社区菜店,生鲜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包括企业分店总和)以上的超市、平价供应店等鲜活农产品销售网点的单位,设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鲜活农产品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三)外延基地:基地设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外,以种养殖为主,产品主要供应佛山市场,具一定的生产规模(标准以本条“生产基地”一项规定的数据指标为基准上浮50%)。

  第七条在符合第五、六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佛山市“菜篮子”基地: 

  (一)经营主体为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省级以上园艺作物标准园、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省重点生猪养殖场、省级以上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二)实施农业HACCP体系建设;或获得ISO9000、GAP等认证;主营产品已获国际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

  (三)基地主营产品已获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证书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并证书在有效期内。

  (四)基地主营产品具有国家注册商标。

  (五)有较齐全的农产品安全监管设备设施,监管制度健全,基地产品可实现二维码等信息化溯源。

  (六)在本市建有基地产品直销店(点)。

  (七)与本市上规模的超市、平价商店、学校和餐饮企业等确立稳定的产销关系。

  (八)建有产地冷库、冷链配送等冷链物流体系。

  (九)蔬菜生产基地实施农药审核官制度。

  (十)本市对口帮扶和扶贫地区的生产基地,优先考虑纳入外延基地。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申报时间。佛山市“菜篮子”基地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农业局公布基地申报通知。 

  第九条申报材料。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于指定的申报受理时间自愿向企业注册所在地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菜篮子”基地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畜禽基地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水产基地需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

  (三)基地土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基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管理技术规程、生产管理制度以及生产记录档案。

  (五)基地产品供应佛山市辖区范围的购销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基地及其产品获得的各项认证证书或荣誉。

  (七)本市批发市场(含蔬菜批发市场、生猪屠宰场、水产品批发市场,要求年批发交易额一亿元人民币以上)开办单位出具的基地产品在该批发市场销售情况(须写明年交易量)的证明推荐文件。

  (八)申报流通基地须提供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年交易额证明材料以及农产品准入管理制度、近1年的农产品检测记录档案(每月随机抽取2份,共24份)。

  (九)申报外延基地须提供基地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开具的推荐函和基地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销售情况的证明材料。

  申报生产基地须提供上述1-7项材料;申报流通基地须提供上述1、2、3、6、8项材料;申报外延基地须提供上述1-7、9项材料。

  申报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所报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同时备好原件接受评审组查验。

  第十条审核流程。村(居)委会、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对所管辖范围的申报基地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逐级上报至市农业局。 

  第十一条评审考察。由市农业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对基地生产环境情况、生产规模、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实地考察,最后提出评审意见和推荐名单。 

  第十二条审定公示。推荐名单征求佛山市“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确定佛山市“菜篮子”基地候选名单,在网站及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三条认定公布。对认定的基地,由佛山市“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佛山市‘菜篮子’基地”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本年度佛山市“菜篮子”基地名单。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在认定的有效期内,对获得“佛山市‘菜篮子’基地”的单位,市财政根据当年农业扶持资金的安排情况,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的补助,每个基地只能享受一次认定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基地基础设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品种改良、技术开发推广、仓储冷链、信息化应用、环境整治、质量追溯系统建设、直销店(点)建设等。补助办法与标准由市农业局商市财政局每年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另行制定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确定。 

  第十五条引导鼓励基地产品进驻佛山市平价商店,支持基地在本市开设农产品直销店,开展农产品网上直销、直供直销等配送服务,确保基地产品主要供应佛山市场。农业部门加强与物价、财政等支农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大对基地蔬菜大棚、冷链设施、平价商店建设的扶持。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开展佛山市“菜篮子”基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佛山市“菜篮子”基地认定有效期为2年,对佛山市“菜篮子”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八条建立佛山市“菜篮子”基地动态监测管理制度,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由市农业局组织监测评估工作,监测申报材料与认定申报材料相同。 

  第十九条各级农业部门对辖区内的佛山市“菜篮子”基地建立基地档案,并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查、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对有效期内的佛山市“菜篮子”基地生产、经营、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志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积极帮助基地解决发展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采取公布基地信息、设立投诉热线、举办市民开放日等多种方式,发动社会公众共同监督基地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佛山市“菜篮子”基地纳入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范围,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或农业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两年内累计不少于6次。对拒绝检测或不配合检测的基地,视为该次检测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佛山市“菜篮子”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市农业局申请佛山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完善基地基础设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品种改良、技术开发推广、环境整治、质量追溯系统建设和直销店(点)建设等。

  (二)可在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使用统一规定的佛山市“菜篮子”基地标志。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农业龙头企业、星级现代农业园区、园艺标准园、重点生猪场、重点水产养殖场等荣誉称号和财政扶持项目。

  (四)优先享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人员培训和交流活动。

  (五)优先申报佛山市“菜篮子”工程配送车购置补贴。

  第二十三条佛山市“菜篮子”基地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自觉接受各级农业部门的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质量安全监测。

  (二)按照农业部门的统一部署安装使用佛山市“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系统和监管系统,保证基地产品质量安全。

  (三)基地名单公布后的两个月内在基地区域显著位置树立“佛山市‘菜篮子’基地”标志牌。

  (四)尚未通过无公害产地以上认定的基地(流通基地除外)要在名单公布后对基地进行升级改造,确保在2年内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以上认定;已达到无公害产地认定的基地应在原有基础上,逐步增加绿色、有机产品的比重。

  (五)示范推广健康安全种养技术、标准化生产技术以及新名优品种。

  (六)当主要农产品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时,基地的生产和销售应服从政府的应急调控任务的安排。

  (七)实施农业生产HACCP体系建设,蔬菜基地实施农药审核官制度。

  (八)生产基地实现“六有”,即有LOGO(产品包装使用统一的佛山市“菜篮子”基地产品标识)、有二维码追溯(可手机扫描产品包装二维码查看产品生产信息)、有品牌(基地产品注册自有品牌),有产销对接,有无公害认定,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

  (九)流通基地要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设备,执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自检制度,农产品进入流通基地时要做到“逢进必检”。

  (十)有条件的流通基地要开设“菜篮子”产品销售专区,与佛山市“菜篮子”生产基地建立产销对接关系。

  (十一)生产基地直销点和流通基地销售专区要按照统一标准张贴或悬挂统一的标识,实行亮标经营。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的佛山市“菜篮子”基地应加强基地自身建设和管理,自觉维护佛山市“菜篮子”基地信誉和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核实,由市农业局取消其认定资格,向社会进行通报,并视情况追回财政扶持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通报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一)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无公害产地环境要求,影响基地产品质量安全。

  (二)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一年内累计2个以上样品检出以下情形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或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或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以《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为标准)。

  (四)基地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30%以上。

  (五)虚报或伪造供应佛山市场产品数量。

  (六)转借、转让佛山市“菜篮子”基地证书和标志。

  (七)基地自愿提出取消认定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除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佛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3年5月15日发布的《佛山市农业局印发佛山市农业局“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农〔2013〕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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